理论教育 美国最高法院对《反无政府主义法》与Gitlow案的探索

美国最高法院对《反无政府主义法》与Gitlow案的探索

时间:2023-08-14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28]该委员会随即通过了一份名为《左翼宣言》的文件,发表在其官方报纸《革命时代》1919年7月5日出版的那一期上。因为《左翼宣言》的发布,时任《革命时代》的编委兼业务经理的吉特洛和左翼联盟的另外三位负责人被指控违反了纽约州1902年制定的《反无政府主义法》。

美国最高法院对《反无政府主义法》与Gitlow案的探索

1919年前后,美国的社会主义党(Socialist Party)内部发生分裂,其中一部分比较激进的成员决定成立一个左翼组织,以反对该党内主流的“温和社会主义”(moderate Socialism)。[27]1919年6月,社会党左翼联盟(Left Wing Section)成立大会在纽约召开,共有来自二十个州的九十多名代表参加。该会议选举产生了全国委员会,本案中的被告本杰明·吉特洛(Benjamin Gitlow)当选为委员之一。[28]该委员会随即通过了一份名为《左翼宣言》(The Left Wing Manifesto)的文件,发表在其官方报纸《革命时代》(Revolutionary Age)1919年7月5日出版的那一期上。《左翼宣言》公开倡导“革命社会主义”,号召群众行动起来展开阶级斗争,通过“大规模的政治罢工和大规模的革命行动”推翻资本主义,实现“无产阶级的革命专政”。因为《左翼宣言》的发布,时任《革命时代》的编委兼业务经理的吉特洛和左翼联盟的另外三位负责人被指控违反了纽约州1902年制定的《反无政府主义法》。

1925年该案件上诉到联邦最高法院后,大法官们以7:2的投票维持了对吉特洛的定罪,由大法官爱德华·桑福德(Edward Sanford)代表多数大法官撰写判决意见。多数意见认为,虽然第十四修正案“吸收”了第一修正案,因而各州也不得侵犯公民的言论自由,但本案中的纽约州法并没有侵犯公民的言论自由。

在对基本案情进行陈述之后,桑福德大法官指出,本案中的核心问题在于:纽约州的州法是否违反了第十四修正案的正当程序条款。该条款禁止各州“未经正当程序”而剥夺任何人的“自由”。那么,第十四修正案的“自由”,是否包括第一修正案所保护的言论和出版自由呢?答案是肯定的。桑福德大法官写道:“就本案目的而言,我们可以而且确实假定:宪法第一修正案所保护的言论和出版自由,属于宪法第十四修正案正当程序条款所保护的、不受各州侵犯的基本人权和‘自由’的范畴。”[29]

那么,本案中的纽约州法是否侵犯了吉特洛的言论和出版自由呢?多数大法官认为答案是否定的。在判决意见中,桑福德大法官指出,纽约州的法律所惩罚的,并不是对于抽象理论的宣传,而是对于具体违法行为的煽动。该项法律“并不惩罚那些不带煽动和具体行动性质的纯教义和纯学术的言论和出版”,也不反对“那些鼓励用合法和合宪的方式来改变政府形式的主张”,而只是禁止“那些提倡、建议和教授关于如何使用不合法的手段来推翻政府的言论”。[30]吉特洛之所以被定罪,是因为《左翼宣言》并不[仅仅]是抽象的理论宣传,也不仅仅是对工业领域的骚乱的预测,而是“直接煽动的语言”,其所倡导的手段,也“必然要求暴力的使用”。[31](www.daowen.com)

桑福德大法官继而详细地解释了为什么州法可以禁止对于具体违法行为的煽动。他指出,言论自由的权利,并不是绝对的,在某些情况下必须受到合理限制。“正如斯托里大法官所言,如果受到合理的限制,言论自由是自由政府中一种无可估量的特权(privilege);如果缺乏这类限制,它就可能成为共和国的灾难。”[32]那么,什么样的限制算是“合理的限制”呢?桑福德大法官写道:“毋庸置疑,如果一个人滥用该项自由,危害公共利益、败坏公共道德、怂恿犯罪或扰乱社会治安,那么一州就可以通过行使其警察权力而对他加以惩罚……政府也可以惩罚那些对宪政国家(constitutional state)本身的存在造成威胁的言论。正如斯托里所言,言论自由和新闻自由并不保护任何人去扰乱公共治安或企图颠覆政府。它并不保护那些倾向于颠覆或危及政府、或妨碍或阻止政府履行其职责的出版物或教义(teachings)。它也不保护鼓动用暴力推翻政府的出版物;如果一个人发表的文章具有摧毁有序社会(organized society)的倾向,那么,为了保障自由和国家的稳定,就有必要对他加以惩罚。另外,政府也可以惩罚公开宣扬用暴力和其他非法手段推翻合众国和州的代议制和宪政形式的政府的人。总之,言论自由并没有剥夺政府自我保存(self preservation)的权利:这是一项首要而基本的权利——如果人类政府要长久存在,这项权利就不容剥夺。”[33]

在多数大法官看来,煽动以非法手段推翻有序政府的言论足以导致实质性危害,这是显而易见的。“由于其本身的性质,这种言论会给公共秩序和国家安全带来危险。它们会危害社会秩序,甚至可能引发革命。由于这种言论的后果难以精确预料,我们不能过分要求州政府分毫无差地测算出所有这类言论的危险程度。潜藏的革命火种一经点燃,可以酿成有席卷之势和毁灭性的火灾。所以,政府基于保护公共秩序和安全的考虑,趁[革命的]火花尚未形成燎原之势前就及时将其扑灭,就不能说是专断的或不合理的。”[34]基于以上理由,桑福德大法官得出了结论:“我们认为,现行法律并不属于对州政府的治安权力的专断的、不合理的行使,以致侵犯了言论自由或出版自由。我们必须认可它的合宪性。”[35]

霍姆斯和布兰代斯同意第十四修正案“吸纳”了第一修正案所保障的言论和出版自由,但反对法院维持对吉特洛的定罪判决。在霍姆斯看来,“如果[在本案中]适用我认为是正确的标准,那么,很明显,那些赞同被告观点的一小部分人并没有造成以暴力方式推翻政府的即刻的危险。有人认为,本案中的宣言不只是一种理论,更是一种煽动。但每一种思想都是一种煽动。每一种思想都试图为人们所接受,而一旦被接受,它就会引发行动,除非它被别的什么信念所取代,或者这种思想因为自身缺乏活力而夭折。在更为严格的意义上,意见表达和煽动之间唯一的区别在于:说话人对[其言论可能造成的]结果所抱的热情[程度]。充满激情的雄辩可能使理智着火。但是,无论你如何看待摆在我们面前的这份冗长的说辞,它都不可能立刻燎起一场熊熊大火。从长远来看,如果将来有一天,传单中所宣扬的关于无产阶级专政的种种信念必将被社会中大部分人所接受,那么言论自由的唯一意义就在于:给它们机会,让它们得以表达”。[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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