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19年的Schenck v.United States案,是美国最高法院审理的第一起直接涉及第一修正案的案件。[10]在该案中,最高法院的小奥利弗·温德尔·霍姆斯(Oliver Wendell Holmes,Jr.)大法官提出了“明显而即刻的危险”标准,对后来许多相关案件的审理产生了重大影响。先来看该案的基本事实:被告查尔斯·申克(Charles T.Schenck)是美国社会党(Socialist Party of America)的总书记。1917年8月中下旬,他安排其下属印刷了大约1.5万份传单,并从位于费城的社会党总部通过邮寄等方式向当地即将应征入伍的人散发,宣传社会党反对美国参战的主张,并号召人们加入该党。传单的一面,标题为“美国宪法永存。醒来,美国。你们的自由正在遭受威胁”。在标题下面,则印着美国宪法第十三修正案第一条的内容(该款禁止“奴隶制和强制劳役”),并声称《选征兵役法》违反了宪法第十三修正案。传单指出,征兵只是为了维护华尔街一小部分人的利益,大多数被征入伍的人都是为了这一小部分人的利益而去充当炮灰的。虽然传单呼吁人们“不要向恐吓投降”,并敦促人们以和平的方式向国会请愿,要求国会废除《选征兵役法》,但它并没有鼓动人们进行暴力反抗。[11]包括申克在内的五位社会党成员因此而被捕,并被指控违反了《反间谍法》第一节第3条,理由是他们在美国参战时期“引起或试图引起美国军队中[海陆军官兵]的不服从”,并且“阻碍美国的征兵或招募工作”。在位于宾夕法尼亚州的联邦地区法院,申克等人被认定有罪。[12]
案件上诉到最高法院之后,法院于1919年3月3日作出了判决,维持了下级法院的定罪判决。79岁高龄的霍姆斯大法官代表全体大法官发表了判决意见。在对案件的基本事实进行陈述以后,霍姆斯指出,被告之所以散发这些传单,显然是为了达到一定的效果——对那些即将应征入伍的人产生影响,阻碍征兵工作的顺利进行。事实上,被告并不否认这一点。但被告声称,即使他们散发的传单确实会产生那样的效果,他们的行为也是受第一修正案保护的,不应该成为政府对他们进行惩罚的依据。针对这一辩护意见,霍姆斯首先对第一修正案的基本含义作了澄清:该修正案禁止国会剥夺言论自由,其主要目的在于防止对言论实行事前审查(previous restraint),尽管这并不是它的全部目的。[13]
那么,本案中,对申克的定罪是否违反了第一修正案呢?霍姆斯的回答是否定的。在阐述其理由的过程中,霍姆斯写下了一段著名的判词:“我们承认,在许多场合和通常情况下,被告发表他们在传单中发表的那些言论,都属于行使他们的宪法权利。但每一个行为的性质,都取决于实施这种行为时的各种环境因素。即使对言论自由的最严格的保护,也不会保护一个人在剧院里高声谎称‘着火了’而引发众人恐慌……在具体的案件中,[需要回答的]问题是:在这种情境和背景下,言论是否会造成明显而即刻的危险,以致产生国会有权防范的某种实质性的危害。这是一个距离和程度的问题。当国家处于战争时期,许多在和平时期可以发表的言论,将会对战备努力构成如此障碍,以致这类言论再也不能被容忍,而法院也不会认为它们是在宪法所保障的权利的范围之内……1917年的[《反间谍法》]不仅惩罚破坏征兵工作的实际行动,也惩罚破坏征兵工作的共谋(conspiracies)。如果行为[即发表言论或文章]、该行为的倾向(tendency),以及行为者的主观意图是一致的,[则即使行为者没有达到其所欲达到的目的,其行为也构成犯罪]。”[14]写到这里,霍姆斯也就得出了结论:在美国参战期间,申克的行为、目的以及倾向是一致的,那就是阻碍征兵。所以,对他的定罪并不违宪。
作为美国最高法院审理的第一起直接涉及言论自由的案件,Schenck案在美国言论自由的司法史上占据着重要的地位,而霍姆斯大法官提出的“明显而即刻的危险”标准也影响深远。当然,对于言论在什么情况下构成“明显而即刻的危险”,霍姆斯并没有(也不可能)作出明确的阐述。实际上,在差不多同一时间审理的另外两起情况相似的案件中,同样作为法院判决主笔的霍姆斯并没有使用“明显而即刻的危险”标准。[15]这里介绍其中一个在当时影响较大的案件:Debs v.United States案。(www.daowen.com)
1919年3月10日,也就是在Schenck案的判决公布一周之后,最高法院对Debs 案作出了判决。该案的基本事实如下:尤金·德布斯(Eugene v.Debs)是美国社会党的组织者之一,在案发之前曾经先后四次以该党领袖的身份参加总统竞选。1918年6月,他在俄亥俄州对大约200人发表了一次演讲。虽然这次演讲的主题是社会主义运动的发展历程,以及社会主义运动在未来的发展方向,但在演讲的开头,德布斯声称他刚刚去监狱探访了三位因为协助他人逃避兵役而被定罪的同志。他对那三位同志表示了高度的赞赏,并声称他们是为全人类追求更美好的生活而被捕入狱的。虽然他没有明确鼓动听众效仿那些同志的行为,但他说:“在这里,也许我不能把我想说的话全都说出来,但你们应该知道,你们不必忍受奴役和充当炮灰。你们可以过上更好的生活。”[16]就因为这些言论,他被指控违反了《反间谍法》,并在初审法院被判处10年有期徒刑。德布斯不服,将案件一直上诉到联邦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的大法官们一致同意维持对德布斯的定罪。霍姆斯又一次代表全体法官撰写了判决意见。不过,霍姆斯并没有明确提及他在Schenck案中提出的“明显而即刻的危险”标准。在本案的判决意见中,霍姆斯强调:德布斯的演讲的“自然的倾向”(natural tendency)和“合理的可能效果”(reasonably probable effect)是“对征兵构成阻碍”。既然如此,就可以依据《反间谍法》对他加以定罪。
从法律的角度来看,Debs案本身并没有太大价值,霍姆斯大法官在该案判决中对相关法律问题的分析也不够深入、细致。不过,由于德布斯本人是一个知名人物,对他的审判在当时也引起了许多人的关注,所以该案也可以说是一个著名案件。虽然德布斯被法院认定有罪,但他并没有放弃自己的主张。1920年,身陷囹圄的德布斯以候选人的身份第五次参加总统选举,并创纪录地得到将近100万张选票。1921年12月,沃伦·哈丁(Warren Harding)总统上任后,德布斯获得总统特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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