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17年7月24日,联邦地区法院(纽约南区)的法官勒尼德·汉德对Masses Pub.Co.v.Patten 案作出了判决。该案基本事实如下:《群众》(Masses)是一家在纽约发行的激进杂志,每月出版一期,每期的销量在25 000本左右。1917年7月,也就是在《反间谍法》通过之后不久,杂志社收到以邮政部长(Postmaster General)的名义签发的通知。通知的核心内容是:邮政部长认为该杂志拟在当年八月发行的那一期(即当年第八期)包含违反《反间谍法》的内容,因而不能通邮;邮局将拒绝对该期杂志进行投递。在收到该通知之后,《群众》杂志社立即致信邮政当局,要求当局指出具体的违法内容,并表示愿意删掉任何违法的内容。但是,杂志社却没有收到任何具体的答复。在这种情况下,杂志社便在联邦地区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签发临时禁令(preliminary injunction),撤销邮政部长作出的关于禁止该期杂志通邮的决定。法院向邮政当局签发指令,要求其说明禁止该期杂志通邮的原因。在接到法院指令之后,邮政当局才作出解释。原来,邮政部长认为,《群众》杂志当年第八期包含一些批评战争及征兵制度的内容,这些内容“倾向于导致违法[行为],鼓励美国的敌人,阻碍政府的备战工作”,因而违反了《反间谍法》。邮政部长还具体指出了他认为杂志中违法的四篇文章,以及四幅卡通画。
在判决意见中,汉德法官判定:邮政部长认为违反《反间谍法》的内容,实际上并不违法,因而必须撤销禁止《群众》杂志通邮的决定。[5]在对基本案情进行陈述之后,汉德法官指出:本案中的问题,在于《群众》杂志中的内容是否违反《反间谍法》。而要回答这个问题,则需要首先明确《反间谍法》中的相关条款的具体含义,因而也需要对相关条款进行解释。由于被告认为,依据《反间谍法》第一节第3条的三项规定(provisions)中的任何一项,《群众》杂志中的内容都属于被禁止的对象,汉德法官便逐一分析了这三项规定是否禁止《群众》杂志中的内容。
首先,汉德法官认为,《群众》杂志中的内容并未违反《反间谍法》第3条第1项。该项禁止故意发布和传播“虚假情报或虚假陈述”。汉德法官指出:只有对事实(facts)的陈述才有可能是虚假的。而本案中,《群众》杂志的内容并不包含对事实的陈述,而仅仅是表达了作者(以及杂志社)的意见(opinions)和批评;此类意见和批评不可能是“虚假的”,因此也不能成为第1项所禁止的对象。此外,从立法目的来看,国会通过这一项规定的目的,是防止虚假的谣言,而不是阻止人们对公共事务发表意见或对政府政策提出批评。事实上,“在那些将意见的表达作为权威的终极来源的国度,人们享有批评[政府]的权利,无论这种批评是温和的论辩,抑或是激烈而不雅的谩骂”。[6]
其次,《群众》杂志中的内容也未违反《反间谍法》第3条第2项。该项禁止“故意引起或试图引起美国海陆军官兵的不服从、不忠诚、叛变或拒绝履行职责”。邮政部长认为,杂志中的文章,能够煽动民众中的不满情绪,因而也会引起军人的不服从甚至叛变。汉德承认,与那些相信自己是为了正义而战的军人相比,那些认为自己不过是为了一些富人的利益而充当炮灰的军人更可能违抗军令。但他指出:“如此宽泛地解释‘引发’一词,必然会带来这样的结果:压制所有不友善的批评,压制除鼓励和支持现行政策以及保持克制的温和论调以外的所有观点。这违背了人们对民主政府的基本预设。”[7]汉德法官继而解释了应该如何理解前述“引起”条款的含义:“依我的判断,法律的文字并不允许[政府]压制那些对现存法律或战争政策提出批评的言论……如果将[本案中]这样的合法宣传等同于直接煽动暴力反抗,则有违[这个国家向来]对各种政治宣传手段所保持的宽容,而这种宽容是和平年代自由政府的根本保障……在我看来,如果一个人并未怂恿他人将抵抗法律视为他们的职责或利益所在,就不应该认为他试图引起违法行为。”[8]就本案中的情况而言,《群众》杂志中的卡通和文字,并没有直接“建议或怂恿”军人不服从或叛变,因此不属于第2项禁止的对象。(www.daowen.com)
最后,《群众》杂志中的内容也不违反《反间谍法》第3条第3项。该项禁止“故意阻碍美国的征兵或招募工作”。和前面两项一样,至少在涉及关于公共事务的讨论中,该项也仅仅禁止“直接煽动对征兵或招募工作的反抗”。本案中,《群众》杂志中的卡通和文字,并不构成“直接煽动”。在汉德看来,这些卡通和文字最多只是“播下了仇恨的种子,为抵制征兵的运动推波助澜,并且坚定了那些倾向于拒服兵役的人的决心”。但它们并没有宣扬人们有抵制征兵的义务,也没有宣扬这种抵制符合人们的利益,因而也不构成对于违法行为的“直接煽动”。[9]
在Masses Pub.Co.案中,汉德法官实际上通过解释《反间谍法》而提出了关于言论自由的“直接煽动”标准:如果言论只是政治宣传,但并没有“直接煽动[人们进行]暴力反抗”,就不应该被视为违法。虽然这一标准并未被当时的最高法院采用,但大约半个世纪之后,这种主张实际上得到了最高法院一定程度的支持。对此,后文有更详细的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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