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美国最高法院:表达自由的法律界限

美国最高法院:表达自由的法律界限

时间:2023-08-14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对言论的事前限制,主要是指出版许可和审查制度。在英国,出版许可制度可以追溯至早期英国教会为了防止普通人接触到“亵渎神灵”或“异端”的出版物而创设的制度。1643年6月,英国议会通过了一项关于实行出版许可制度的法律,禁止出版、发行或者进口一切未在书籍出版业公会注册的书籍、小册子或者报纸。这一年,议会拒绝延长许可制度的有效期,从而使其自动失效。

美国最高法院:表达自由的法律界限

对言论的事前限制,主要是指出版许可和审查制度。在英国,出版许可制度可以追溯至早期英国教会为了防止普通人接触到“亵渎神灵”或“异端”的出版物而创设的制度。而英国世俗政权对于出版的控制,则可以追溯至都铎王朝时期。1529年,亨利八世确立了英国国教会(Church of England),并于1538年接管了教会的许可制度,建立了针对英国所有出版物的审查系统。自此以后,政府取代教会而成为出版业的主要审查者。依相关规定,任何打算从事出版的人都必须事先从王室任命的审查官那里取得许可证;否则,任何出版物的发行皆属违法。审查官拥有很大的自由裁量权,可以因为书籍宗教政治以及道德等方面的“问题”而拒绝签发许可证。

应出版商的要求,亨利八世的继任者玛丽女王于1557年批准建立了英国书籍出版业公会(Stationer Company)。该公会由97家伦敦出版商组成,其主要目的在于限制市场竞争以获取垄断利润。自此以后,“一切印刷都被集中在了伦敦,并置于政府的直接检查之下。任何人如果不属于书籍出版业公会,倘无特别许可,便不能从事合法的印刷。公会有权搜查并没收侵犯他们特权的出版物”。[3]

在1558年至1603年期间执政的伊丽莎白女王,继续利用她的前任们已经设立的书籍出版业公会、星座法院(Star Chamber)等机构对出版业加以审查和控制。“政府执法官审查出版物,检查印刷厂,把从业者的客户、薪水和雇员人数记录在案。星座法院则用极端法律手段残酷惩罚非法印刷者,其刑罚包括囚禁、割鼻子、鞭刑,严重时甚至判处死刑。”[4](www.daowen.com)

17世纪40年代,英国发生了资产阶级革命,国王查理一世被推翻,而皇家许可制度也随之被废除。然而,新成立的议会并没有对言论和出版自由表现出更多的宽容。1643年6月,英国议会通过了一项关于实行出版许可制度的法律,禁止出版、发行或者进口一切未在书籍出版业公会注册的书籍、小册子或者报纸。正是在这一背景下,约翰·弥尔顿(John Milton)于1644年发表了著名的《论出版自由》一文,为出版自由作了精彩的辩护。在文章中,弥尔顿写道:“虽然各种学说流派可以随便在大地上传播,然而真理却已经亲自上阵;我们如果怀疑她的力量而实行许可制和查禁制,那就是伤害了她。让她和虚伪交手吧。谁又看见过真理在放胆地交手时吃过败仗呢?她的驳斥就是最好的和最可靠的压制。”[5]

尽管弥尔顿提出了激烈的批评,但议会的法律并没有在短期内被废除。该法一直沿用到1694年。这一年,议会拒绝延长许可制度的有效期,从而使其自动失效。不过,议会并没有完全放弃对出版物的控制,而是建立了专门的补贴和征税制度以延续其对出版业的管控。一方面,政府可以对它所支持的出版物给予补贴;另一方面,以1712年的《印花税法案》(The Stamp Act)为开端,政府开始对报纸、传单、杂志等进行征税。直到1855年,这一法案才被废除,而专门针对出版物的各种税收也随之销声匿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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