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实生活中,人们时常羡慕律师职业的高尚、自由和尊严感,还羡慕律师在法庭上的侃侃而谈和经济上的高收入,却看不到律师办案过程中的酸甜苦辣。一个律师,往往会忙碌于为自己受托的辩护或代理案件的调查取证、阅圈、会见、查阅资料,往往会为律师意见不予采纳大伤脑筋,而没有哪一个律师会把精力放在案件当事人怎么样设陷阱暗算律师的问题上。笔者就曾遇到一起险遭当事人陷害的案件。
那是1997年3月,笔者受托代理一起12年前的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委托人毛甲,对方当事人邹乙,两系同村同组村民。1985年11月,毛甲在邹乙承包的建筑工地上施工时不幸从二楼顶摔下,造成高位截瘫的二级残废。据毛甲讲,12年来,邹乙未间断给自己钱物,自己也一直在向邹乙索赔,就是在找律师的前几个月,邹乙还通过同村村民刘某给过毛甲100元人民币。因毛甲打听到有地方可治好自己的病,遂找邹乙要求一次性给付一笔资金住院治疗未果,才迫不得已找律师打官司。面对这难以把握的案件,笔者认为从非诉讼角度调解为好,在征求毛甲是否愿意与邹乙协商调解的意见后,即代表毛甲与邹乙交换了意见,不料邹乙非常爽快,不仅愿意调解,而且当着笔者的面陈述了与毛甲陈述基本一致的事实,只是在数额多少上双方意见不一致,邹乙只愿赔5000元且还要分两年给付,毛甲不允而致笔者的一片好意化为梦。
1997年4月7日,毛甲向湖北省汉川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该院通过次开庭审理后于1997年10月14日判决邹乙败诉。邹乙不服上诉于湖北省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就在这节骨眼上,笔者高中时的同学毛丙(毛甲的自家堂哥)与一陌生人邹丁到笔者家聊天,笔者看在老同学的面上热情接待。席间,邹丁时不时与笔者谈及毛甲和邹乙的案情,笔者不以为然,如实告之。邹乙趁笔者与毛丙闲扯时,还找笔者妻子谈笔者为别人办案是否有油水和作假证等情况。第三天,笔者另一同学邹戊邀笔者有事相商,不料毛丙与邹丁也在场,聊天过程中邹丁又把话题扯到了毛甲与邹乙的案情上。大约又过了2天,一张姓同学告知笔者说她要搬新房约笔者前往,结果毛丙与邹丁又在场,笔者心中便存了几分不悦,邹丁见后主动解释说张上山下乡时在他那里插过队,所以熟悉。在张家闲聊时,邹丁又转弯抹角扯到毛甲与邹乙案情上,但笔者万万没想到邹丁次次都录了音。
当天晚上,邹乙用电话忘乎所以地威胁笔者说:“告诉你,和毛丙一起的邹丁是我自家,邹丁三次录的音都在我手上,如你愿意给毛甲做工作撤诉,咱们好说好散。否则,莫怪我捅出你的录音带。”还没等笔者回过神来,电话已挂断。
第二天晚上邹乙又来电话称,如不答应他的条件,除捅出录音带外,还要杀笔者的两个儿子。不过这次补了个条件,即笔者若能反过来给他代理的话,他愿意加倍支付律师费。对邹乙的无耻行径,笔者将此事向主管部门做了汇报,并向有关公安部门反映了此情,以防万一出漏子。(www.daowen.com)
在后来的二审、重审及第二次二审过程中,笔者并没有因此而吓倒,虽然邹乙后来又几次用电话威胁过,笔者还是一如既往地依法维护了委托人毛甲的合法权益,一直到终审判决并执行,使毛甲的合法权益得到了有效的保护。
通过办理此案,笔者认为,这将是笔者执业生涯中终身难忘的憾事。笔者还感到,作为一名称职的律师,不仅要有雄辩的口才、敏捷的思维、明辨是非的慧眼、吃苦耐劳的精神和熟练运用法律的功力,还应具备一尘不染的作风和沉着冷静、遇事不慌的超群胆识。只有这样,才会赢得社会的好评,才能在维护委托人合法权益的过程中做到:不管风吹浪打,胜似闲庭信步。
(原载1999年4月5日《中国律师报》)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