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是于2004年5月1日实施的,但该法实施以来的赔偿标准均是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3〕第20号(以下简称法释〔2003〕第20号)来计算赔偿数额的,而该解释人为地将城镇居民与农民区分开,分别执行差距巨大的、不同的赔偿标准,从而形成“人富命贵、人穷命贱”的情形。北京市首例以身试法的肇事车主刘某某曾抒发了一番感慨:“很不幸,我成为新交法实施后的一个榜样。但我觉得唯一幸运的是,死者是农村户口,如果是城市户口,按照新交法的赔偿规定,我要支付更多的赔偿,那将是天文数字。”一个在深圳打工的农民身份的人不满地说:“大家都生活在深圳,而一个非农业户口的人和一个农业户口的人在深圳打工实质上并没有任何区别,但若遇上交通事故,一个农民身份的人的命价仅及非农业户口人员的六分之一,太残酷了。”
人权是和谐社会的伦理基础与法律基础。人权分为天赋权利和人赋权利,天赋权利具有普世性,是人的生理与生存所必需的,是人类普遍公认的权利,它不需要法律明文规定,这就是通常所说的天赋权利,包括生命、健康、吃喝、睡觉、行走、谈论、性爱与交友等权利,这是人一生下来就与身俱有的权利,属天经地义的权利。人赋权利则不同,是国家用法律赋予公民的权利。然而,最高人民法院法释〔2003〕第20号第25条、第28条和第29条规定就存在侵犯天赋权利的情形,其对于不同区域因交通肇事致残或死亡的赔偿标准的区别的规定就是典型的例证。
在中国,“农业户口”与“非农业户口”自建国以来就分别代表着两种不同的身份与地位,这是一种人为的制度安排。事实上,人的生命是无价的,生活在这个世界上的所有人的生命价值依生命规律都是一样的,但最高人民法院法释〔2003〕第20号却人为地将市民与农民划上一道鸿沟,这真是中国农民的莫大悲哀。按法释〔2003〕第20号规定精神推论,农民进城打工用工方也不用给农民打工仔(妹)办理社会保险。为什么?因为你是农民,身价低贱,不能与市民同日而语,何况农民本身也不存在什么退休、什么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嘛!所以,用工老板可以理直气壮地对农民打工仔(妹)说不。笔者不明白,既然如此,我国又何必加入《世界人权宣言》、《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和《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呢?
众所周知,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关键是要建立公正和谐的长效机制,消灭和彻底改革城乡二元体制结构,建立现代一元化体制,这正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关键所在。不然的话,实现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就只能永远停留在口头上。(www.daowen.com)
笔者撰此文,只意在希望最高人民法院在出台相应司法解释之前充分酝酿,以期司法解释的更科学和更完善,千万不要当成恶意,否则,笔者就真是有口说不出、有口难辩了。
(原载2005年第3期《深圳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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