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坦白从宽,抗拒从严”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贯刑事政策。到过监狱、劳改农场和看守所与拘留所的人恐怕都会在显眼的地方看到过“坦白从宽,抗拒从严”这样的标语。笔者因职业缘故,曾无数次看到监狱、劳改农场和看守所与拘留所的墙上,就有这样的醒目标语。一个人——准确地说是一个被视为犯法或有犯罪嫌疑的人,在定罪判决之前、罪行之外,会因其犯罪态度如何而从宽或从严。笔者将此考量称为“坦白、抗拒罪”。
这种“坦白、抗拒罪”我不知道是古已有之,还是后来法律人的创意,反正其用途已远远超出了犯罪嫌疑人的犯罪行为之外。犯了错误,或者被某机关某部门认定为犯了错误,其认错态度好,知错、认错、改错,就会得到从轻处理,或者得到原谅而不予处理;而认错态度不好,不知错、不认错、不改错,则会受到严加追究。有人犯的错误本来不大,只因态度不好,而受到严厉处罚。
笔者文革期间因剁资本主义尾巴曾被“无产阶段专政”了几天。红卫兵有一次审问笔者时要笔者承认一些根本不存在的事,笔者当然嗤之以鼻。有一个小家伙还拍着桌子说:“就凭你这蛮横、恶劣、嚣张的态度,我们不出这屋就能给你定罪,而且还可以名正言顺地严惩。”他所称的就是典型的“坦白、抗拒罪”。古往今来,有多少人惧于这种坦白、抗拒罪,硬是把不是自己的罪过也揽在自己头上,以求得到从宽处理,就是连一些大人物对此也不能免俗。
平心而论,“坦白从宽,抗拒从严”也是应该的,一个人犯了罪老老实实坦白,是一种知错认罪的表现。在处理上当然要给予从宽、从轻,这也可以挽救一些人。而犯了罪,还怙恶不悛,当然应该从严、从重处罚了。这既可以打击犯罪嫌疑人的嚣张气焰,也能伸张正义。
但是,这种“坦白、抗拒罪”也只能在铁定犯罪事实的基础上才可以论及,也才有意义。就是说,某个犯罪嫌疑人的罪行已经证据确凿,铁板钉钉,无可怀疑,这个犯罪嫌疑人态度又好,认罪、服罪,当然可以考虑对其从宽或从轻处理。如果某个犯罪嫌疑人的犯罪的事实并不清楚,这个犯罪嫌疑人态度也好,也认罪,或者说被迫承认有罪,却缺乏足够的旁证指证就是他,即使对这个犯罪嫌疑人再从轻处理,也是不可思议的事情。
嫌疑人态度不好,拒不认罪,也缺乏足够的旁证指证就是他,都不涉及态度好还是不好的问题,因而也不能就其态度问题从宽或者从严。某人没杀人,却被当嫌疑人抓捕,审问时拒不承认杀人,难道说可以因其态度不好而对其从严吗?同理,嫌疑人如果由于种种原因而被迫承认杀人,即使态度再好,因而再对他从宽处理,也是冤枉了他。如湖北的佘祥林冤案,云南的杜培武冤案,河南的赵作海冤案、胥敬祥冤案、黄满星冤案,河北的聂树斌冤案、李久明冤案,辽宁的李化伟冤案,海南的黄亚金、黄圣育冤案……不都是被迫承认有罪而背冤入狱且含冤多少载的吗?(www.daowen.com)
现实生活中不幸的是,相当多的从宽,特别是从严,就是这么从的。网上流传的一则“抗拒从严”的案件,南京工业大学副教授马尧海,组织“聚众淫乱”涉案22人。22人都对换妻事实供认不讳,除副教授马尧海之外的21人均同时认罪,唯有副教授马尧海拒不认罪,他因而被从重判刑三年半有期徒刑,其他涉案同伙最重的也只是判处缓刑。由此可以推断,马尧海如果也认罪,刑期一定会少于三年半,也有可能会判为缓刑。其他21人呢?如果有谁也同副教授马尧海一样拒不认罪,则也可能被判处实刑。这就生动地诠释了“坦白、抗拒罪”的分量。
依法而论,这种抗拒从严至少会剥夺言论自由、认识自由、思想自由。且不说许多犯罪嫌疑人犯罪后不一定就同时丧失了政治权利,即使以后经人民法院判决会被剥夺政治权利,在其尚未判刑之前,也是享有政治权利的。那么,这个犯罪嫌疑人在未决之前就有言论的、认识的、思想的自由。推而广之,他既有承认犯罪的自由,也有拒不认罪的自由。这种拒绝认罪的行为并不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也不构成犯罪。如果将拒绝认罪视为抗拒,就要从严处罚,那实际上就是剥夺犯罪嫌疑人在未决之前的宪法自由权利。
有句判案用语说,“以法律为准绳,以事实为依据”。这是最基本也是最根本的两条。而“坦白、抗拒罪”这种自由裁量更可怕的东西,应该在人民法官审判案件中弱化。
(2010年9月于深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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