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地区的司法实践告诉人们,不管员工在用人单位干了多少年,也不论员工从何时起向用人单位主张补缴养老保险费的权利,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与人民法院均是以“两年时效条款”为依据,责令用人单位为员工补缴自员工主张权利之日起向前推进两年期间的应缴纳养老保险费的费用。虽然这种做法没有什么不妥也不违法,但其凸显的弊端也显而易见。
(1)导致深圳用工荒
由于用人单位没有为员工缴纳养老保险费,必然会引起员工对其年老后的生活保障产生担忧。正因为如此,不管是20世纪六七十年代的农民工还是20世纪八九十年代的打工族,都能感觉到在深圳打工并没什么优势,从而更易引起深圳的用工荒。
(2)有挫员工做企业主人翁的积极性
既然用人单位不为员工缴纳养老保险费,员工会觉得该用人单位没有把员工当人看。既然用人单位不把员工当人看,员工当然就不会做用人单位的主人翁。
(3)不利于稳定用工关系和企业的发展壮大(www.daowen.com)
一个企业,如果没有稳定的用工关系,则证明该企业员工的流动性相当大,既然员工的流动性相当大,则该企业必然留不住相应的人才或有一技之长或脚踏实地的员工。长此以往,这样的用人单位的经济效益又如何能提高,企业又何谈发展壮大?
(4)老无所养的形势会日趋严峻
眼前的社会现实告诉人们,老无所养的对象在日益增加,范围在日趋扩大,如果“两年时效条款”继续下去,老无所养的形势会更加严峻。日趋一日,全社会养老保险的压力可想而知,这必然导致老无所养的现象越来越多。
(5)更不利于社会的和谐稳定
如果说员工不能获得用人单位缴纳养老保险费而享有退休后的生活保障,这些员工年老后必然会增加社会的负担,而一旦年老退休后无生活保障的人数达到一定限额时,要想社会和谐稳定又谈何容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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