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政府扶持,促进调解社会化
在全市范围内,建立起以区域性劳动争议调解组织为主导,用人单位内部劳动争议调解机构为补充的社会化劳动争议调解体系,培育劳动争议民间专家调解队伍,推进劳动争议人民调解工作的常态化、规范化和法制化。一方面,完善企业内设的劳动争议调解机制,包括:1000人左右的企业建立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500人左右的企业建立劳动争议调解小组,其他经济组织设立劳动争议调解信息员,各用人单位实行劳动争议调解应急准备金制度,设专项账户,以全体职工月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按月提起准备金。另一方面,拓展劳动争议解决渠道,构建以公共性调解机构为主的社会化劳动争议调解体系,建立一批行业性、区域性的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充分调动进社区律师对企业劳动争议调解的积极性,以基层人民调解组织为基础,以进社区的律师为辅导,以社区为单位,在社区律师的帮助和指导下,以社区人民调解组织协调为主,在社区内建立起区域性与行业性的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在充分引导和调动社区律师参与社区劳动争议案件调解的积极性的前提下,努力探索人民调解与社区律师共同调解与解决劳动争议案件的机制。
(2)三方原则,恢复仲裁的灵活性
这主要表现为:①改革劳动争议仲裁员全部由劳动行政部门指定或选定的方式,大力吸纳企业法律顾问、劳动法学者和具有中级职称以上的律师等担任劳动争议仲裁员,不断提高劳动争议仲裁员审理和裁决劳动争议案件的质量;②赋予当事人更大的选择权,包括是否由三方共同处理、仲裁员的选定等;③在法律规定范围内简化仲裁程序,允许仲裁员通过就地办案的灵活方式快速调解劳动争议案件。(www.daowen.com)
(3)附设调解,实现诉讼的平和性
这主要表现为:①处理好劳动争议案件诉讼方式与其他纠纷解决方式的衔接,统一法律适用,统一裁判尺度。因为在深圳地区经常出现劳动争议完全相同情形的案件或者是同一企业只是员工对象不同的同性质案件,却因主审法官的不同或受理法院的不同而出现两种截然不同的结果,甚至是相反的结果。从而造成有些劳动者对人民法院工作的不理解或不满甚至是对立情形。②建立由工会、法院、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政府综治办等部门共同参加的案件联动调解机制,力将劳动争议案件以和谐方式结案。③强化诉前调解,实现纠纷的合理分流,创新人民调解协议确认程序,赋予其强制执行的效力。④优化合议庭配置,加大调解力度,邀请更多的劳动法专家作为人民陪审员参与案件的调解工作。⑤充分发挥律师在劳动争议案件诉讼中的协调作用,不管是开庭前还是在开庭后,均可以让劳动争议案件双方的代理律师进行先行调解和庭后调解,力争让劳动争议案件以调解方式结案,以便创造出和谐的务工环境和和谐的深圳。
(原载2010年总第31期《深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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