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问题解决的方案和结果不满,对有关行使公共权力的机关或人提出批评、意见和建议,向上级反映现实中的实际问题,是宪法赋予公民的重要权利,这集中体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35条和第41条的规定中。对于公民行使这些权利,宪法特别规定,任何人不得压制和打击报复。
《中华人民共和国信访条例》第29条第2款也明确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压制、打击报复、迫害信访人”。这些规定,为公民行使信访权利提供了保障。《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2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这是我国行政诉讼法赋予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了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而采取诉讼补救措施的具体规定。本来,赵兰庄的村民欲通过司法救济程序来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公安机关却认定这些上访、告状的村民代表是刁民,涉嫌扰乱社会秩序。(www.daowen.com)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90条第1款虽然有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的规定,但这里的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是指聚众扰乱党政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的正常活动,情节严重,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和教学、科研无法进行,给国家和社会造成严重损失的行为。其主观方面是故意,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纠集多人以各种手段扰乱社会秩序,使机关、单位和团体的正常工作无法进行,给国家和社会造成严重损失。赵兰庄的9名村民代表既没有扰乱社会秩序的故意,也没有聚众以非法的手段来扰乱哪个机关或单位的正常活动,致使其工作、生产或营业无法进行,给国家和社会造成严重损失。其实,即使赵兰庄的9名村民代表在信访中有不当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信访条例》也只是规定,信访工作机构可以给予批评教育,也可以建议其所在单位给予批评教育或者依法给予行政处分;违反治安管理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必须明确的是,这里惩罚的对象是妨碍信访秩序的行为,而不是信访本身。所以,赵兰庄的9名村民代表要求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的上访、诉讼行为不构成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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