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获得第一手证据资料后,王腊清律师又认真地查阅了1949年9月29日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体会议通过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改革法》(1950年6月28日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和《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修正草案),然后依据调查了解的事实并结合相应的法律法规综合分析,确定的代理观点是:
1)原告的诉求无事实根据与法律依据:①无证据证明176棵荔枝树原告享有所有权;②无证据证明原告所诉称的172万元补偿款就是原告依法应获得的款项;③无证据证明原告可以代表行使其“土地房产所有证”上记载的其他权利人的权利;④原告所持有的“土地房产所有证”不仅有违我国现行的法律法规,而且早被我国颁布的相关法律法规与政策废除,不具备证据效力,不能作为原告享有该证记载的权利的证据。
2)原告起诉已超过法定诉讼时效,丧失了胜诉权,法院应予以驳回其诉讼请求。2007年3月23日,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以〔2007〕深宝法民一初字第674号民事判决书做出判决:驳回原告梁进基的诉讼请求。梁进基不服又提起上诉,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于2007年7月25日做出〔2007〕深中法民一终字第980号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至此,一场有可能波及深圳市农村城市国有化转地工作的闹剧终于画上了圆满句号,也避免了一场动荡整个深圳市转地补偿款纠纷诉讼案件的发生,同时也使李松萌股份合作公司、李松萌社区居民委员会及社区有关居民挂在心头的一个秤砣落了地。通过法律进社区实践,律师们清楚地认识到,要力争社区的和谐与发展,必须在社区做好纠纷排查与纠纷预防工作,以减少与杜绝纠纷的产生,预字当头,防字第一,尽量避免纠纷与诉讼案件的发生。(www.daowe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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