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安区法律进社区活动从2006年4月全面启动,广东深兴律师事务所律师王腊清、陈罗强、章宏春三人挂点公明街道办事处李松蓢社区。王腊清律师二话没说就接手了这个责任重大的案子,并邀约章宏春律师一同办理。经过调查和走访,弄清楚了事情的真相:1952年10月15日,宝安县人民政府依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第21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改革法》第30条规定向原告等村民(分别为梁国全、陈婵好、林爱贤、陈伦笑、梁福田和梁振基即原告梁进基)颁发了“土地房产所有证”一份,该“土地房产所有证”上记载,“确定可耕地31.73亩、房产房屋5间、地基5段均作为本户全家私有产业,有耕种、居住、典卖、转让、赠与、出租等完全自由,任何人不得侵犯,特发此证”。1958年我国实行人民公社制,当地政府依《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的规定将原属原告及其村民共有的可耕地31.73亩收归集体所有,并将该土地的所有权划归原李松萌生产大队(即现在的李松萌社区居民委员会或李松萌股份合作公司)所有,隶属李松萌生产大队第四生产队管理。自此以后至原告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时止,原告就从未耕种和管理过该土地及该土地上的附着物。改革开放以后,李松萌村又依国家政策将村属土地以责任田的方式依法分配给全体村民耕种。
2002年,李松蓢村村民代表大会为深化市场经济体制改革,做出了向其下属6个生产队征收荔枝、龙眼等果树的方案(即将原村民责任地的所有果树一并征收,同时给予一定的补偿),原告所在的第四生产队按人头各获3000元人民币的补偿,且原告实际已收取。(www.daowen.com)
2005年,深圳市实行农村城市化改革,李松蓢村原集体所有的土地均转为国有(包括原告诉称的元山仔马路的土地),深圳市人民政府随后将土地国有化的补偿款(包括青苗补偿费)全部拨付给了李松萌股份合作公司,据此,原告认为原宝安县人民政府于1952年10月15日依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第21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改革法》第30条向其颁发的“土地房产所有证”上记载的可耕地31.73亩及其该土地上的附着物荔枝树的所有权为原告,故深圳市人民政府拨付给李松萌股份合作公司土地国有化的补偿款包含原告可耕地31.73亩及其该土地上的附着物荔枝树的款项,因此以李松蓢股份合作公司没有将深圳市人民政府拨付的荔枝树补偿款交付原告,侵害其财产所有权为由提起诉讼,要求李松蓢股份合作公司赔偿其172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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