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据《检察日报年》2月17日报道,浙江义乌市一些个体老板在参加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时,以书面形式公开向村民承诺,如当选愿捐助金钱若干,如本人违背承诺,可随时罢免,另还承诺当选后的相关“施政纲领”。义乌市廿三里镇华溪村村民虞廷顺和城西镇上杨村村民杨保伟都以贴出红榜捐款10万元而当选村民委员会主任。此事在当地引起巨大反响,有人认为是贿选,是变相用金钱拉拢选民。有人则认为承诺并不等于贿选,候选人按正当程序公开向村民介绍自己的“施政纲领”,其中自然包括若干承诺。否则,村民怎么相信这个待选的“公仆”是称职的呢?
贿选,即是用钱财收买选票的舞弊行为。那么,虞廷顺和杨保伟贴红榜捐款竞选村长的行为是否属于贿选呢?《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15条规定,“以威胁、贿赂、伪造选票等不正当手段,妨害村民行使选举权、被选举权,破坏村民委员会选举的,村民有权向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举报,有关机关应负责调查并依法处理。以威胁、贿赂、伪造选票等不正当手段当选的,其当选无效”。虞廷顺和杨保伟贴红榜承诺捐款,公开、公平、公正地参与竞选,其承诺并不等于贿选。其实,候选人按程序公开向选民介绍自己的“施政纲领”(如虞廷顺和杨保伟在承诺捐款的同时,还具体地公开了当选后如何为村民服务,怎样带领村民实行民主管理等一系列措施和方案),当然就包括某些承诺,不然村民怎么来分析你、相信你这个待选的“公仆”是否会称职呢?更何况这种公开承诺竞选的行为,既没有贿赂村民,也没有用金钱收买选票,只是将捐款用于村级公益事业,依法不属于贿选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34条和《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12条都规定,“年满18周岁的村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生、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作为虞廷顺和杨保伟来讲,他们并没有被剥夺政治权利,享有法律赋予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何况法律还明文规定不分财产状况。事实上,依照合法程序选举先富起来的村民(能人)当村长,让他们履行自己的承诺和“施政纲领”,带领村民共同致富,我们何乐而不为呢?选举他们作村长,是实现这些“能人”的自身价值、鼓励这些“能人”为社会做贡献的有效途径。当然,选举“能人”当村长,有关部门对村委会工作的监督和管理更应加强,以保证村委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开展工作,防止村委会变成个人或家族势力的领地。再说,“能人”公开承诺竞选行为,既没有采用不正当手段妨害村民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也没有破坏村民委员会的选举,村民拥护,说明此事顺应历史潮流,符合社会发展的规律。(www.daowen.com)
老板贴红榜竞选村长,不是应该禁止,而是应该引导、应鼓励。
(原载2002年3月8日《湖北法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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