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审判决认定,原汉川县建筑联合服务公司属非等级的个体私营企业,按其技术力量、资金、固定的从业人员及管理水平只能依法从事房屋维修、提供劳务,却与原告签订承建1188.62平方米3层教学楼施工合同,其行为系无效民事行为。该公司业主马克金在施工过程中不严格按图纸施工,擅自修改部分大梁和基础底板厚度,使用不符合设计指标的砌体砂浆(仅达设计值的0%—16%);更为严重的是被告马飞(当时施工负责人)见原告不懂建筑工程验收程序(工地又没有质监人员),公然在隐蔽工程验收记录上假冒设计人员签名,欺骗原告,使教学楼工程从开工时起就埋下了质量隐患,最后导致该工程在仅使用6年后无法实施补救措施而成为危房。对此,建筑联合服务公司业主马克金应承担主要民事责任。因马克金在诉讼过程中死亡,其配偶及子女在诉讼期间又没有明确表示放弃其权利,故民事责任由其配偶及子女承担。原告未经严格审查将工程发包给未经建筑行政管理部门验资的个体私营业主承建,且在施工过程中对质量疏于监督,未经验收便投入使用,故其也有一定过错,应承担一定的民事责任。被告汉川市建筑勘察设计院未依法按程序绘制施工图,草率地在被告马飞及原告提供的现存质量低劣的施工图上盖章,其行为表明对施工图的确认,且开工后又未积极主动地派员参与工程质量的管理与监督。对此,设计院应依法承担为原告重做设计并承担与勘察设计费相应的赔偿责任。判决原告实际所受经济损失为195892.95元(不含应支付的重建勘察设计费)。被告联合公司和马飞等承担137125.07元;原告自己承担58767.88元。被告设计院承担为原告重做教学楼图纸的勘察设计并赔偿与勘察设计费相应的赔偿金6563.6元。
被告马飞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称:原判认定被诉主体错误,造成危房原因不清,责任界限划分不清,实体处理违法,请求撤销原判,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原告及设计院均服判,被告王长仙、马昌文、马桃梅未提出书面意见。
二审法院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公开开庭审理后于1999年3月15日做出了终审判决。终审判决除对原告与被告承担民事责任的比例微调外,其他均予维持。(www.daowen.com)
至此,轰动一时的花朵工程质量纠纷赔偿案终于画上了句号。
(原载1999年5月31日《湖北法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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