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3.艰难诉讼:法案争议,一审维持

3.艰难诉讼:法案争议,一审维持

时间:2023-08-13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1997年6月24日,汉川市人民法院正式开庭审理此案,庭审中,原、被告争执焦点主要集中在诉讼时效和劳动雇用关系上。一审宣判震惊了邹德江,继而上诉于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打算以时间来拖垮毛中才。邹德江上诉称毛中才受伤之时与其不属劳动雇用关系,自己不应承担赔偿责任,且本案已超过诉讼时效的理由经查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信。1998年10月22日,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驳回邹德江上诉,维持原判。

3.艰难诉讼:法案争议,一审维持

1997年4月7日,刘香香代表儿子以邹德江为被告向汉川市人民法院递交了民事起诉状,要求邹德江赔偿原告毛中才因人身受到伤害的经济损失127354元。汉川市人民法院非常重视,指派经验丰富的民庭庭长金坤山主审此案。

1997年6月24日,汉川市人民法院正式开庭审理此案,庭审中,原、被告争执焦点主要集中在诉讼时效和劳动雇用关系上。被告邹德江认为,原告受伤于1985年,起诉于1997年,其间相隔12年之久,即使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施行后的1987年1月1日起算,也已达10年有余,远远超过了诉讼时效,被告其间给钱给物于原告,是出于同情而进行道义上的慰问,并非履行了法律上规定的义务,故因其丧失胜诉权而不应受到法律的保护。另外,被告雇用原告务工是实,但用工方式以日计酬,做一天工给一天钱。且原告受伤当日被告并未安排其参与建房施工,双方当日自然也就不存在劳动雇用关系。

对此,原告代理人当庭用事实做了反驳:①关于时效问题,被告邹德江自己陈述经常给钱给物于原告,并称他家要钱就给,一直到今天。另外,魏家村党支部书记魏永光对此也做了同样的证词,这充分说明其间原告在不断主张权利,被告也在不断履行义务,显而易见诉讼时效没有中断情形,所以,原告的诉讼请求因未超过法律规定的时效应受法律保护。②关于劳动雇用关系问题,客观事实证明,事发前,原告受雇于被告;事发中,是被告喊原告参与施工并安排原告抬预制板(何况事发前一天晚上被告还到原告家相约过),这足以证明双方发生并存在劳动雇用关系。

法庭辩论结束,经调解,被告邹德江自愿赔偿原告毛中才经济损失3万元,原告见被告态度转变,亦表示同意,于是,双方当庭签订了调解协议。

然而事隔3天,被告邹德江反悔,致使调解失败。汉川市人民法院便于1997年10月14日以〔1997〕川民初字第152号民事判决书暂时画了个句号。

一审宣判震惊了邹德江,继而上诉于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打算以时间来拖垮毛中才。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汉川市人民法院〔1997〕川民初字第152号民事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于1998年1月5日裁定撤销原审判决,发回汉川市人民法院重审。这样一来,邹德江满以为胜券在握。而这一发,对于已是精疲力竭的毛中才家,好像雪上加霜,无可奈何只得陪邹德江在法庭上逗圈子。(www.daowen.com)

1998年4月22日,汉川市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另行组成合议庭公开审理,并追加房东徐小毛为第二被告。法庭上辩论并不激烈,邹德江还是老调重弹后便不言语,只是被告徐小毛的代理人做了不该承担民事责任的辩解。这次庭审,邹德江没打算调解,也未同意调解,他好似已将此宝押在了二审上。

1998年6月22日,汉川市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邹德江身为建筑工程承包人在无安全防护设施的情况下,雇用原告毛中才高空冒险作业,致使原告毛中才摔伤致残,理应承担主要民事责任;被告徐小毛明知邹德江无建筑资格,而将其建筑工程发包给邹德江,应承担次要民事责任;原告毛中才明知无安全防护设施而疏忽大意冒险作业,亦有过错,应吸取教训。原告对被告徐小毛从未主张过权利,徐小毛也未履行过义务,故原告对被告徐小毛因超过诉讼时效而丧失胜诉权,其责任应由原告自行承担。遂以〔1998〕川民初字第186号做出民事判决,原告毛中才的全部经济损失为94700元,由被告邹德江赔偿70%,即6629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付清,其余损失由原告自行承担。至此,历时440天的赔偿案基本画上了句号。

1998年7月13日,邹德江以相同理由向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毛中才受雇于邹德江在建房工程施工中受伤致残,因此造成的经济损失依法应由邹德江承担主要赔偿责任,原判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判决结果符合有关赔偿的标准,应予维持。邹德江上诉称毛中才受伤之时与其不属劳动雇用关系,自己不应承担赔偿责任,且本案已超过诉讼时效的理由经查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信。对其上诉请求不予支持。1998年10月22日,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驳回邹德江上诉,维持原判。至此,13载索赔纠纷案终于画上句号。毛中才接到终审判决书时热泪盈眶,情不自禁地说,“法律是公正的,我终于等到了这一天”。

(原载1999年3月15日《湖北法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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