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工伤保险条例》的立法原则和精神是保障无恶意劳动者因工作或与工作相关活动中遭受伤亡后能够获得救济。张某因工作原因对李某怀恨在心,而后对李某实施报复致李某死亡,显见李某对此无任何责任,李某的死亡属于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情形。《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作时间并没有排除员工的临时休息时间,工作场所也没有明确不包括员工工作期间的临时休息区域,依《工伤保险条例》第1条“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的立法原则和精神,认为李某在工作期间的临时休息时间和临时休息区域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伤害,符合《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应当认定为工伤的情形。法院据此判决,撤销某行政复议部门做出的行政复议决定书,并于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2个月内重新做出处理。
行政复议部门不服一审判决向二审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并认为李某下班以后吃饭的时间不属于上班时间,工作期间休息时间不应包括上、下午两班之间的休息时间。李某当天在12时02分打卡下班后的时间属于其自由支配时间,不是工作时间,故上诉要求二审撤销一审判决。
二审法院认为,李某当天打卡下班即证明其上午的工作已结束,下班后的时间属于工外时间,也属于李某可以自由支配的时间,或者说是李某的正常休息时间,认为行政复议部门认定李某在12时02分打卡下班,离开工作岗位后遭受暴力伤害的时间不属于工作时间的理由成立,故判决撤销一审判决,维持行政复议部门的行政复议决定。(www.daowen.com)
吴某不服二审判决申请再审,并认为《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第3项和《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9条第3项规定的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都应该包括合理的延伸范围。李某当天虽已打卡下班,但去厂内食堂用餐正处于上、下午两班之间的短暂休息时间,属于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的合理延伸范围,请求再审撤销二审判决维持一审判决。
再审认为,在劳动法律关系中,工伤保护的法律原则和精神是保障无恶意劳动者因工作或与工作相关活动遭受伤亡后能够获得救济,只要劳动者受到的伤害与工作的内容相关联,对于工作时间的界定则要根据不同工作性质来判断,只要伤害情形不属于工伤排除范围,就应当认定为工伤。李某作为保安部门的负责人,组织保安员开会是其工作职责,其是因加害人在会上发言发生冲突而被害。虽然李某是在打卡下班后遇害,但其被害的地点在厂区内,被害的原因是基于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打击报复所致。如果仅因工作时间就不认定为工伤,显然有违法律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立法本意和公平原则,也不利于员工积极履行工作职责。故判决撤销二审判决,维持一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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