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工伤认定要从宽视角分析法案

工伤认定要从宽视角分析法案

时间:2023-08-13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笔者认为,对于因工作遭受报复的情况,应以“工作原因”为关键要素,对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的认定应当从宽。事发后,李某的母亲吴某向社保部门申请工伤认定,该局受理后经调查于同年7月3日做出工伤认定书,根据《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9条第3项的规定,认定李某死亡事故属于工伤。

工伤认定要从宽视角分析法案

工伤认定中,有一项所谓“三工”原则,即《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该条第3款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也应当认定为工伤。依据上述条款,如果是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三工”似乎是认定工伤的必备要素。笔者认为,对于因工作遭受报复的情况,应以“工作原因”为关键要素,对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的认定应当从宽。

案例:李某是某电器厂的总务主管,负责该厂的人事、保安、维修与报关等部门的工作。2006年4月13日8时左右,李某在电器厂全体保安员会议上,因保安员张某出言顶撞而遭到李某的训斥,遂引起张某报复李某之心。次日中午12时02分,李某打卡下班后去工厂食堂的就餐途中,头部遭到张某持铁管猛击,导致李某因抢救无效而死亡。

事发后,李某的母亲吴某向社保部门申请工伤认定,该局受理后经调查于同年7月3日做出工伤认定书,根据《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9条第3项的规定,认定李某死亡事故属于工伤。(www.daowen.com)

电器厂不服向某行政复议部门提起行政复议,认为李某当天12时02分已经打卡下班离开了工作岗位,其遭受暴力伤害时不属于工作时间,不在工作场所内,也不属因履行工作职责(事实上是去吃饭)受到暴力意外伤害的情形,故社保部门认定李某被张某殴打致死属于工伤,显然是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要求撤销工伤认定决定。行政复议部门认为电器厂的申请有理,遂做出撤销工伤认定书的决定,并责令其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内重新做出决定。吴某随后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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