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早退遇交通事故亦视为工伤

早退遇交通事故亦视为工伤

时间:2023-08-13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尹某家人认为,尹某是在下班途中遭遇交通事故死亡的,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第6项规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某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经审查认为,尹某系早退后遭遇车祸,不属于正常上下班途中的情形,由此做出不予认定工伤的决定。2)尹某虽属工作时间早退,但其性质仍然是下班途中,应当认定工伤。

早退遇交通事故亦视为工伤

案例:尹某系某某商场有限责任公司的一名清洁主管。2012年3月16日夜晚23时40分左右,尹某未到下班时间提前1个小时早退下班。回家途中,尹某骑电动自行车与一驾驶无号牌轻便二轮摩托车发生交通事故,致尹某当场死亡,肇事者乘人不备弃车逃逸,后经交警部门认定尹某无事故责任。

尹某家人认为,尹某是在下班途中遭遇交通事故死亡的,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第6项规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尹某家人遂向所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作人员调查取证后,于法定期限内做出了认定尹某为工伤的决定。尹某所在的某某商场有限责任公司不服,向所在地上一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提出复议申请,要求撤销该工伤认定决定。某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经审查认为,尹某系早退后遭遇车祸,不属于正常上下班途中的情形,由此做出不予认定工伤的决定。尹某家人不服该认定结论,遂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形成了两种截然不同的意见:

1)尹某在未到下班时间、未向企业请假的情况下,私自离岗回家,不符合上下班途中的时间因素。因此,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中关于认定工伤的情形。(www.daowen.com)

2)尹某虽属工作时间早退,但其性质仍然是下班途中,应当认定工伤。

笔者认为,第二种意见符合立法本意,故赞同第二种意见。类似案件在司法实践中虽争议很大,各地法院处理意见和处理结果也不一,但第二种处理意见确有它的合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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