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争议焦点:人事档案丢失是否属于人民法院受理范畴?

争议焦点:人事档案丢失是否属于人民法院受理范畴?

时间:2023-08-13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人事档案被丢失引起的纠纷是否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案件的范畴这一争议焦点存在以下三种观点:1)人民法院不应受理。其理由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3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民事案件的范围,是平等主体之间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产生争议而提起的民事诉讼。被告遗失了原告的人事档案,丧失了原告的就业机会,其侵权事实已经成立,人民法院理应予以司法救济。

争议焦点:人事档案丢失是否属于人民法院受理范畴?

(1)人事档案被丢失引起的纠纷是否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案件的范畴

这一争议焦点存在以下三种观点:

1)人民法院不应受理。其理由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3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民事案件的范围,是平等主体之间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产生争议而提起的民事诉讼。而原告与被告是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不是一种平等主体,且人事档案既不属于财产关系,也不属于人身关系,故人民法院受理此类案件无法律依据,即使受理也应驳回。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5条规定,“公民、法人的合法的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被告遗失了原告的人事档案,丧失了原告的就业机会,其侵权事实已经成立,人民法院理应予以司法救济。

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关于保管合同的相关规定,因保管合同为实践性合同,而原告与被告之间已形成事实上的人事档案保管合同关系,被告作为保管人应履行妥善保管的义务,但被告却违反了这一法定义务,当然应承担违约责任。因此,人民法院应该受理。(www.daowen.com)

(2)如何确定赔偿额

在经济损失无直接依据且无法计算或评估的情况下,是按侵权责任之诉来衡量赔偿额还是按保管合同违约是否导致精神损害来认定赔偿额。这一争议焦点存在以下两种观点:

1)我国民法理论对违约可否请求非财产损害赔偿通说持否定态度。认为对于违约损害,依法只应赔偿财产损失,而不包括非财产损失。因此,遗失人事档案只能按侵权处理,不能按保管合同违约来处理,因为侵权之诉才可以适用精神损害赔偿,而合同违约之诉不应适用精神损害赔偿。

2)保管合同中被告既有违约,同时也侵害了存在于人身之外、能够为人所支配,并满足人们某种需要的物体,因而亦构成了一定的侵权,由于该物体无法估算,所以被告应当承担违约的精神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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