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律师视角解析责任问题:做好事失去左手

律师视角解析责任问题:做好事失去左手

时间:2023-08-13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事故发生后,张良碧即刻将汪新桥送至汉川市第二人民医院抢救治疗。汪新桥出院后曾多次找张良碧商讨赔偿事宜,遭张良碧拒绝。由被告张良碧赔偿19762.72元,扣除已支付的1556.90元,下欠18205.82元,于该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付清,其余损失由原告自行承担。

律师视角解析责任问题:做好事失去左手

基本案情:1999年8月24日上午10时许,家住汉川市马口镇英山村的村民林新桥受堂哥林新阶的委托,到马口镇张良碧锯板厂为其将两棵树加工成木板。随后,林新桥邀约堂姐夫汪新桥(同村)用其驴拉板车一同前往马口锯板。

到达马口镇张良碧锯板厂时,张良碧正在吃饭,见汪新桥二人拖树来加工,吩咐他们先卸树,然后锯板。张良碧让汪新桥、林新桥将一棵大树抬上航车(一种锯板机),便推闸锯板。因另一棵小弯树不便在航车上加工,张良碧便启动简易吊锯,并点头示意喊人帮忙。这时,刚帮忙抬了大树上航车的汪新桥见状,即上前帮张良碧抬起小弯树的另一头,然后抬上吊锯旁的台板便于加工,因小弯树表面较滑,汪新桥未抬稳而脱手,致其左手被正在运行中的吊锯锯伤。

事故发生后,张良碧即刻将汪新桥送至汉川市第二人民医院抢救治疗。经住院治疗20天,共用去医疗费用3886.80元,张良碧支付1556.90元后拒付。汪新桥出院后曾多次找张良碧商讨赔偿事宜,遭张良碧拒绝。汪新桥经法医鉴定为6级伤残。在多次索赔无果的情况下,汪新桥于1999年12月16日向汉川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张良碧赔偿原告汪新桥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伤残生活补助费、被抚养人生活补助费、残具费、精神损害费68819.90元。

汉川市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经审理后认为,被告张良碧明知吊锯加工木材具有一定的危险性,却允许原告汪新桥进入加工场地,且在原告帮其抬树加工时亦未加以阻止,对原告身体受到损害应承担一定责任。(www.daowen.com)

原告明知吊锯操作有一定的危险性,却仍然在加工场地逗留,并在被告未明确让其帮忙的情况下,自作主张帮被告抬树,对自身身体受到损害亦应承担一定的责任。

另外,原告为他人帮忙拖木材到被告处加工,该木材的所有人是受益人,对原告遭受的损害亦应承担一定的补偿责任。由于原告未向受益人主张权利,受益人应负的民事责任由原告自行承担。原告要求赔偿精神损害费无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19条的规定,遂判决原告的经济损失共计49406.80元。其中包括医疗费3886.8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300元;伤残补助费21600元;被抚养人生活补助费18360元;交通费70元;误工费120元;护理费120元;残具费4950元。由被告张良碧赔偿19762.72元,扣除已支付的1556.90元,下欠18205.82元,于该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付清,其余损失由原告自行承担。

(原载2000年5月17日《湖北法制报》)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

我要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