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法院直接受理劳动争议案件

法院直接受理劳动争议案件

时间:2023-08-13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人民法院受理此案后,审判人员对此案属劳动争议无异议,但在劳动争议案件的处理程序上产生了两种分歧意见:1)劳动争议仲裁程序是法定的必经程序。否则,人民法院应裁定驳回其起诉。其理由为,李某、胡某等28名服务员可以不经劳动争议仲裁程序而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法院直接受理劳动争议案件

案例:1996年6月,陈某、刘某、朱某3人合伙承包了A公司下设的B宾馆,同时以A公司名义录用李某、胡某等28名服务员,要求每名服务员交培训费300元、服装费1000元,培训三个月后上岗。1997年7月,陈某、刘某、朱某3人为承包问题产生分歧,致承包合同无法继续履行并导致终止。同年8月,张某承包了B宾馆,无故解雇了李某、胡某等28名服务员,全体服务员在几经交涉无果的情况下,遂于1997年9月以A公司、B宾馆违约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为由向C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人民法院受理此案后,审判人员对此案属劳动争议无异议,但在劳动争议案件的处理程序上产生了两种分歧意见:

1)劳动争议仲裁程序是法定的必经程序。《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79条规定,“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可以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当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持该观点的人认为,该条规定的是对劳动争议处理程序的具体规定,对直接申请仲裁做了明确说明,而对于直接起诉就没有明确规定,法条中“仲裁裁决不服”是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前置条件。因此,李某、胡某等28名服务员不能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应经过法定的仲裁程序。否则,人民法院应裁定驳回其起诉。

2)劳动争议仲裁程序不是法定的必经程序。其理由为,李某、胡某等28名服务员可以不经劳动争议仲裁程序而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其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77条第1款的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调解、仲裁、提起诉讼,也可以协商解决”。该条就明确说明了解决劳动争议的两类方法:①自行协商解决;②通过调解、仲裁、诉讼解决。该法条将调解、仲裁、提起诉讼同时并列,说明三者可以任其选择,即当事人可以直接选择调解,可以直接选择仲裁,也可以直接选择诉讼。应当说,三者的受案范围是一致的,即凡是可以申请调解的劳动争议,当事人可以自行申请仲裁或提起诉讼。至于调解、仲裁、提起诉讼三者之间的相互关系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79条则做了具体补充,列出了三者之间的相互关系,即调解不成,当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则进入仲裁程序;而当事人一方对仲裁裁决不服,还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这个补充说明告诉我们,仲裁的效力高于调解,诉讼的效力高于仲裁,从而说明诉讼是解决劳动争议的最终处理程序。所以,李某、胡某等28名服务员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无不妥。(www.daowen.com)

笔者认为,第二种观点同第一种观点相比,在审判实践中扩大了劳动争议的受案范围,完善了劳动争议的救济程序,有效地保护了广大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有利于社会安定,符合立法者的本意。第一种观点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79条的理解比较片面,依此观点而言,劳动争议当事人在劳动争议发生后还必须先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显见其与立法者本意相悖。第二种观点在劳动争议的处理程序上总体把握,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77条第1款列出的是发生劳动争议的三种处理方式,第79条是补充解释,理顺了调解、仲裁和诉讼的相互关系,是比较全面而客观的理解。

(原载1997年12月12日《湖北法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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