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小孩砸伤路人,代为看管者是否应该赔偿?

小孩砸伤路人,代为看管者是否应该赔偿?

时间:2023-08-13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王某认为,自己身为刘央的法定监护人,对刘央砸伤张某理所当然地要承担监护人应承担的赔偿责任,但是,在刘央砸伤张某时,他的监护责任已依法转移到了李某,正是由于李某监护不力,存在一定过错,因此该赔偿责任理应由李某承担。李某看管刘央不周的过失责任明显,所以,李某对此亦承担连带责任。

小孩砸伤路人,代为看管者是否应该赔偿?

案例:一日,王某上街买菜时把自己年仅4岁的男孩刘央托付给邻居李某照看,不料刘央在玩耍时将一小玻璃瓶从三楼窗口扔下,恰巧落在行人张某的头上,将张某砸伤,张某为此花去医药费等费用共计人民币2500余元。在张某医药费承担的问题上王某与李某相互推诿。

王某认为,自己身为刘央的法定监护人,对刘央砸伤张某理所当然地要承担监护人应承担的赔偿责任,但是,在刘央砸伤张某时,他的监护责任已依法转移到了李某,正是由于李某监护不力,存在一定过错,因此该赔偿责任理应由李某承担。

李某则认为,自己既不是刘央的法定监护人,也不是刘央的特定监护人,王某托付其照看刘央属于义务性质,难道说做了好事还要赔钱?他坚持不赔。

人民法院审理时,也出现了两种观点:①持李某观点的人认为,王某托付李某照看刘央,并未支付相应对价,显然有悖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以下简称《民法通则》)的公平、等价、有偿原则精神,因此,李某不应承担赔偿责任。②持王某观点的人则认为,李某既然受托照看刘央,则应尽代理监护责任,代理人不履行代理职责而给被代理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www.daowen.com)

对于上述两种观点,笔者均不敢苟同。针对本案,首先必须弄清王某与李某之间所形成的关系。刘央4岁显然是无民事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他的法定监护人王某上街买菜将刘央托付于李某看管,这就意味着将自己的监护责任委托给了李某,李某是受委托人,尽管当时王某是口头委托,但这种委托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同时也得到李某的默认和认可。根据《民法通则》第133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22条的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监护人尽了监护职责的,可以适当减轻他的民事责任”。“监护人可以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他人,因被监护人的侵权行为需要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由监护人承担,但另有约定的除外;被委托人确有过错的,负连带责任。”从案情中可以看出,本案中的王某(法定监护人)与李某(被委托人)之间并没有约定,且李某对刘央致张某损害无故意过错,因此,对于赔偿受害人张某损失的责任应由刘央的法定监护人王某承担。但是,从案情中还可以看出,由于李某在看管刘央的过程中存有疏忽大意,才造成了刘央将玻璃瓶从三楼窗口扔下砸伤张某的损害结果,对此,李某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再从民事违法行为和损害事实之间的因果关系来看,张某受损害决定性作用的原因是李某未尽到看管职责(不作为)的行为所造成。李某看管刘央不周的过失责任明显,所以,李某对此亦承担连带责任。

(原载1997年4月22日《湖北法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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