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胡某因出谋划策,伙同他人实施抢劫被公安机关抓获,自认为罪大恶极,为了逃避法律的制裁,几次企图自杀未成。此后在公安机关将胡某押往看守所的途中,遇一辆东风汽车迎面驶来,在二车相距约20米处,胡某突然从座位上跃起扑向司机,用右手抓住方向盘并用力向左方打,由于押送民警和司机采取了紧急措施,才使两车没有相撞。胡某在供述其行为动机时称:“不撞车我就死不了,撞车我死了,车上的人也都跟着死。我死了就不管他们的死活了。”
胡某的行为显然已构成犯罪,但应定何罪为宜,办案人员有以下两种意见:
1)胡某的行为构成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其理由是:胡某明知自己的行为会造成车毁人亡的结果,却故意乱打方向盘,符合我国现行刑法规定的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特征,即故意或过失地危害不特定的多数人的生命、健康、重大公私财产安全。虽然胡某的行为由于受到及时的制止,避免了危害结果的发生,但其行为对不特定的多数人的人身安全和公私财产安全构成严重威胁,因此对胡某的行为应定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www.daowen.com)
2)胡某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未遂)。从主观方面看,胡某的行为是故意的,且属间接故意。从表面现象看,胡某行为的动机只是想要自杀,但是他明知由于自己的行为不仅可能造成二车的相撞毁损,更为严重的是可能造成二车上所有人员的伤亡后果,还是积极实施撞车行为,按胡某自己的话说,“我死了就不管他们的死活了”。可见胡某对他人的死亡结果持放任态度,其在主观方面具有杀人的间接故意。另外,从客体方面看,胡某的行为所侵犯的客体不是公共安全,而是他人的生命权。因为胡某的行为在主客观方面有着特定的指向对象,即本车及车上所载人员(包括他自己)的人身安全。虽然撞车行为也可能造成其他车辆及人员的毁损和伤亡结果,但在客观方面,其可能造成的实际危害结果的范围还是有局限的(即特定的本车和相撞车辆上的特定人员),而非不特定的多数人的人身及财产安全。所以,胡某行为的性质属于间接故意杀人,应以故意杀人(未遂)对其定罪量刑。
(原载1997年4月22日《检察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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