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深圳市某村委欲在村委的一片空地上(占地面积约1800平方米)建造一栋工业厂房,经多次申报而未能获批。2003年8月,村委会经集体讨论后决定自建,该工业厂房于当年11月完工并投入使用,事实上是将该工业厂房租赁给了某电子公司作生产用房。租赁期限为十年,若遇政府强制性拆迁等不可抗力因素,双方各自享有政府拆迁补偿50%的权利。2005年深圳市因农村城市化,该1800平方米的工业厂房土地要转为国有,双方因而产生租赁合同效力的争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61条规定,“交付竣工验收的建筑工程,必须符合规定的建筑工程质量标准,有完整的工程技术经济资料和经签署的工程保修书,并具备国家规定的其他竣工条件。建筑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9〕第11号第2条规定,“出租人就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建设的房屋,与承租人订立的租赁合同无效。但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经主管部门批准建设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有效”。而现实生活中用于出租的小产权房,大多数属于违法建筑是未经竣工验收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的房屋。有的虽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但未能依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房,而是超建(超层或超面积)以致不能进行竣工验收;有的则根本没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而是违建与偷建,根本就不可能进行竣工验收。故此,依《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6条“属于违法建筑的房屋不得出租”的规定,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58条和《合同法》第52条的规定,这类小产权房因为属于违法建筑而未经竣工验收,其租赁合同依法自始无效。既然类似租赁合同依法自始无效,该租赁合同的法律风险当然就同时并存。
综合以上分析,小产权房租赁合同中的法律风险切不可小视。(www.daowen.com)
(原载2011年第4期《中国法学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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