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车位与车库是否可转让?律师解答

车位与车库是否可转让?律师解答

时间:2023-08-13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②小区车位与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客体系从物与主物的关系,主物转移,从物也应随之转移,吴先生在转让房屋时应将车位同时转让给蒋先生,在蒋先生明确表示放弃的前提下,吴先生可以继续拥有车位而无需将车位腾出。

车位与车库是否可转让?律师解答

针对生活中私家车日益增多而停车位越来越紧张且价格不断上涨的现实,使得后业主与前业主之间因首先权的满足而发生争议的纠纷也不断呈现。《物权法》第74条对此问题并没有做出明确的规定,人民法院对此类案件应当如何处理呢?

案例:吴先生在A小区购房一套、车位一个,次年在毗邻的B小区又购房一套,然后将A小区的房屋转让给了蒋先生,因吴先生在B小区购房时未能购到停车位,故未将A小区所购的车位随房转让。由于A小区车位异常紧张,A小区的业主周先生多次找吴先生商量要求吴先生转让车位未果,便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吴先生腾出车位。

关于以上案例有三种观点:①小区车位是作为小区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配套设施而出现的,车位建设的目的在于为小区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服务。因此,在考虑小区业主与业主以外的他人利益关系时,应当根据小区车位存在的目的性做出处理,即吴先生应将车位转让给周先生。②小区车位与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客体系从物与主物的关系,主物转移,从物也应随之转移,吴先生在转让房屋时应将车位同时转让给蒋先生,在蒋先生明确表示放弃的前提下,吴先生可以继续拥有车位而无需将车位腾出。③从《物权法》第74条规定的内容来看,主要是调整开发商与业主关于车位、车库的交易行为,而非调整业主与业主之间或业主与他人之间对于车位、车库的交易行为。该条虽然规定了“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但同时也承认小区车位可以作为独立交易的客体,由此可见,该规定为小区业主对车位、车库的自主交易行为提供了法律依据。(www.daowen.com)

笔者倾向于第三种观点,所谓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是指根据建筑物的使用功能,将一栋建筑物从结构上区分为由各个所有人独自使用的专用部分和由多个所有人共同使用的共用部分,由共有和单独所有构成的。专有部分通常是各个区分所有人单独享有的所有权的客体。共有部分是指区分所有人所拥有的单独所有部分以外的建筑物其他共有部分,主要包括建筑物的基本构造部分(如基础、柱、梁、墙等),共用部分及附属物(如楼梯、庭院、电梯、上下水设施等)。事实上,小区车位也是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制度中的重要财产。被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专有权或共有权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只有当车位占用了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是其他公共场所时,才视该车位归属于业主共同共有。否则,其归属权属于开发商自己。

无论怎样,法律赋予了小区车位、车库独立的财产地位,明确其可以成为市场交易的客体,故小区业主以外的人对小区车位享有权利也就无法律上的障碍。在小区车位、车库归属问题的处理上,《物权法》考虑到开发商所具有的天然优势地位,并对其加以适度的限制,这体现了法律对于市场的干预,但对于平等的自然人之间民事关系如何调整,完全属于私人事务,市场规则是最好的调节机制,基于意思自治的原则,法律应当相信当事人会做出最佳的选择,因此不宜再对其加以干涉。小区车位固然可以被认为是小区建筑物的有机组成部分,但根据主物与从物关系法律原理,房屋与车位之间并非主从关系,因为没有车位并不当然导致房屋功能的丧失和业主购买房屋并非必须以配备车位或车库为前提。客观上而言,小区车位与房屋是可以被看作两个独立的财产形态的,故以物的主从理论来推理业主转让房屋时,应一并转让小区车位的观点显然难以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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