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裁决撤销后当事人可向法院起诉,漏洞更大

裁决撤销后当事人可向法院起诉,漏洞更大

时间:2023-08-13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此时,若相对方提出反请求必须在仲裁法或仲裁规则规定的时限内向同一仲裁机构提出,反之就丧失提出反请求的权利。故《仲裁法》第9条第2款规定的救济手段不仅不能达到预期效果,反而还增加了当事人的成本与诉累,有违经济与效率的诉讼原则。综上所述,《仲裁法》第9条第2款规定的对仲裁裁决采用不予执行的方式以及仲裁裁决被撤销后“或裁或审”的后续救济措施存在明显的瑕疵,建议立法机关尽早予以完善。

裁决撤销后当事人可向法院起诉,漏洞更大

在一方当事人向仲裁机关申请仲裁后,仲裁庭只能在申请人申请仲裁的范围内予以裁决。此时,若相对方提出反请求必须在仲裁法或仲裁规则规定的时限内向同一仲裁机构提出,反之就丧失提出反请求的权利。如果说没有提出反请求的当事人在仲裁裁决被撤销后,反过来在人民法院起诉仲裁申请人,法院受理并做出判决(现实中已存在类似情形),既有怂恿未经过仲裁程序的当事人滥用诉权之嫌,又增加已提出仲裁申请并已经过仲裁的相对方当事人(即仲裁申请人)的诉累。这不仅不符合我国民事诉讼确定的公平与效率原则,而且这样的规定在立法技术上也有明显的瑕疵。

既然人民法院撤销仲裁裁决,并不意味着原仲裁协议的当然失效或无效,则仲裁裁决的被撤销也就不应改变仲裁双方当事人要求仲裁的意愿,原来的仲裁协议并不因仲裁裁决的被撤销而失去效力或无效。如果说立法要强行规定请求仲裁的当事人原来的仲裁协议在仲裁裁决被撤销后自然失效或无效,实际上是在拒绝或改变仲裁当事人最先要求仲裁的意愿,同时也干预了当事人要求仲裁的意愿,明显有违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从世界大多数国家的仲裁法或民诉法关于法院撤销仲裁裁决的情形看,绝大部分是仲裁机构本身的疏忽而产生的程序上的不当,并非当事人双方的原因所造成。因此,仲裁协议应当是在当事人双方协商同意的前提下才失效。若因仲裁裁决被撤销而剥夺当事人双方协商同意的仲裁自治权,强令仲裁协议失效,然后期望双方当事人重新达成仲裁协议来申请仲裁,无异于“缘木求鱼”。因为在此情形下双方再重新达成新的仲裁协议的情形极其罕见,大多数当事人基本上另走“诉讼途径”,这就与当事人最初约定仲裁程序、快速解决纠纷的意愿相违背。故《仲裁法》第9条第2款规定的救济手段不仅不能达到预期效果,反而还增加了当事人的成本与诉累,有违经济与效率的诉讼原则。

综上所述,《仲裁法》第9条第2款规定的对仲裁裁决采用不予执行的方式以及仲裁裁决被撤销后“或裁或审”的后续救济措施存在明显的瑕疵,建议立法机关尽早予以完善。(www.daowen.com)

(原载2009年第1期《深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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