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有限责任公司股权执行程序:律师视角

有限责任公司股权执行程序:律师视角

时间:2023-08-13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据此,人民法院在依法冻结被执行人在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后,应向该公司其他股东发出书面通知,就股权转让事宜征求意见,并要求其他股东在接到书面通知后30日内做出是否同意转让股权的意思表示,同时告知其他股东享有优先购买权。但是,股权不同于其他不动产或财物,人民法院在抵债前应当事先征求被冻结股权有限责任公司其他股东的意见并得到其他全体股东的同意后方可进行抵债。

有限责任公司股权执行程序:律师视角

关于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股权的执行程序,具体操作方式如下。

(1)股权冻结

根据《执行规定》第53条第2款“冻结投资权益或股权的,应当通知有关企业不得办理被冻结投资权益或股权的转移手续,不得向被执行人支付股息或红利。被冻结的投资权益或股权,被执行人不得自行转让”的规定,人民法院对作为被执行人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股权进行冻结时,首先要审查作为债权人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生效法律文书是否有给付内容,同时应要求申请人提供被执行人作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持有公司股权证明文件(如该有限责任公司的工商登记注册资料、出资证明书或有限责任公司的章程)。另外,人民法院应对申请人提供的材料做形式上的审查后确认被执行人确实持有公司股权时,应依法做出冻结被执行人在该公司相应股权的民事裁定书,并将民事裁定书送达被执行人。同时,人民法院应向所在公司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告知其不得自行办理被冻结股权的转让或转移手续,不得向被执行人支付股息与红利。

(2)关于对案外人执行异议的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08条的规定,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异议的,执行员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审查,股权被冻结后,人民法院应向社会发出公告,说明股权冻结的原因与情况,告知异议人在法定的时间内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否则,人民法院将对该被冻结的股权继续执行。

(3)向被执行人持股公司的股东征求书面意见

根据《执行规定》第54条第2款的规定,对被执行人在有限责任公司中被冻结的投资权益或股权,人民法院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的规定征求其他股东的意见,在征得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后,再依法予以拍卖、变卖或以其他方式转让。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投资权益或股权,不同意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并不影响执行。据此,人民法院在依法冻结被执行人在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后,应向该公司其他股东发出书面通知,就股权转让事宜征求意见,并要求其他股东在接到书面通知后30日内做出是否同意转让股权的意思表示,同时告知其他股东享有优先购买权。(www.daowen.com)

(4)对被冻结的股权进行协商和评估

人民法院裁定股权转让,可以组织申请人与被执行人双方协商,确定被执行股权的转让价格等事宜。如果协商不成,应以评估的方式来确定被冻结股权的价值。人民法院应当委托有法定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对股权价值进行评估,然后做出评估报告。为了保证评估结论的客观公正,人民法院应依法要求该被执行人的有限责任公司向评估机构提供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等相关资料,以配合评估机构对该有限责任公司现存的债权债务、固定资产、原材料与成品以及公司的经营状况进行全面的清查,从而做出该有限责任公司股权的实际价值。

(5)以拍卖、变卖或以其他转让方式实现股权的强制转让

依《执行规定》第54条第2、3款规定,实现股权的强制转让有四种方式,具体表现为:①拍卖。亦称竞买,是指人民法院委托有法定拍卖资格的拍卖企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的规定,进行公开竞价来确定拍卖标的价值的买卖方式。拍卖时,拍卖的保留价应以评估机构确定的股权价值数额作参考,同时应通知未放弃优先购买权的其他股东作为竞买人参加竞买。拍卖时,第一次拍卖最高应价未达到保留价时,应进行第二次拍卖,每次拍卖的保留价应当不低于上一次保留价的90%,最多只能进行三次拍卖。②变卖。即出卖财物换取现金。变卖被冻结的股权时,人民法院经征得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双方同意,可以对该冻结的股权进行变卖。变卖的前提是必须经拍卖程序并拍卖不成功,变卖的方式是在人民法院的主持下,由申请人与被执行人双方协商一个可供变卖的价格系数,在人民法院的监督下,任何一方均可进行变卖,但变卖所得的款项必须经人民法院核定后方可交于申请人。③抵债。即债务人或第三人向债权人提供不动产等权利(如股权)清偿其债务。抵债同样是在拍卖不成功时,人民法院经申请人与被执行人协商同意或在拍卖不成功时人民法院经债权人同意,可以将被冻结的股权抵给申请人。但是,股权不同于其他不动产或财物,人民法院在抵债前应当事先征求被冻结股权有限责任公司其他股东的意见并得到其他全体股东的同意后方可进行抵债。④被执行人自行转让。在拍卖被冻结的股权不成功时,人民法院可以依法由被执行人自行转让,对于被执行人自行转让被冻结的股权的,人民法院应当履行监督职责,依法监督被执行人按照公平合理的价格在指定的期限内进行,并有效控制被执行人自行转让所得的价款,以利于依法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6)依法办理有关手续

强制股权转让时,人民法院应及时向有关单位及公司出具协助执行通知书,公司应将受让方的姓名、名称以及住所记载于股东名册,同时受让方应持拍卖成交证明书或相应的变卖、抵债和转让证明以及人民法院的协助执行通知书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办理有关股东与股权变更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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