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物业管理条例》对业主权利的侵害问题及解决方案

《物业管理条例》对业主权利的侵害问题及解决方案

时间:2023-08-13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挪用公共维修基金的情况多公共维修基金占房款的2%,任何一个小区的公共维修基金少则几千万,有的达几亿元。有的开发商还随意将公共维修基金挪作他用或投资新项目,以损害业主利益来获取自身利益。而众多物业管理公司在未经授权或同意的情况下,私自出租这些场地和设施,并将出租收益占为己有,严重侵害了业主们的利益。显而易见,开发商和物业管理公司即是业主委员会成立过程中的绊脚石。

《物业管理条例》对业主权利的侵害问题及解决方案

(1)挪用公共维修基金的情况多

公共维修基金占房款的2%,任何一个小区的公共维修基金少则几千万,有的达几亿元。在业主委员会未成立之前,这些钱一般都由物业管理公司代管,这是小区物业管理的基本做法,这种做法不仅没有法律依据,而且连文件依据也没有。有的房子本身就有质量问题,属于开发商应该出资维修的范围,而不应从公共维修基金中开支(如深圳宝安一小区詹先生所购房屋维修问题就属于类似情形)。有的开发商还随意将公共维修基金挪作他用或投资新项目,以损害业主利益来获取自身利益。

(2)侵占公用场地获利损害业主利益的情况多

作为小区配套的地面停车场是业主所共有的,除去业主应该支付的占地费和日常管理费外,地面停车场的收入结余应归小区全体业主共有,但事实上没有哪一个小区的业主获得过这笔收益,全部被物业公司侵占。公民买房,不仅买了室内自己使用的面积和公摊面积,还包括整个小区规划范围内所有的配套设施和附属设施,如广场、道路、绿地、停车场和水电设施等,只要没有专属产权人的,都属于小区业主房产的一部分。而众多物业管理公司在未经授权或同意的情况下,私自出租这些场地和设施,并将出租收益占为己有,严重侵害了业主们的利益。

(3)阻挠业主成立业主委员会的现象多

许多小区业主想成立业主委员会始终成立不了,主要是由于物业管理公司方方面面的阻碍和层层阻挠而难以成立;有的成立了也不管用,其原因是物业管理公司想尽办法剥夺业主委员会的权利,并从中挑拨业主与业主委员会的关系,使业主委员会有其名无其实,其目的是为了达到驾空业主委员会好从中渔利。显而易见,开发商和物业管理公司即是业主委员会成立过程中的绊脚石。(www.daowen.com)

(4)强制收费、乱收费的情形多

有的物业管理公司巧立名目乱收费,多收费少服务,收费标准不公开;有的还以押金或罚款等不正当方式和手段强制业主服从管理,导致原本可消化的一般矛盾更加激化;还有的物业管理公司不依法办事,强行收取并侵吞所谓的装修押金。更有甚者,在业主装修房子之初不闻不问,待业主装修到一定程序时便想方设法找理由扣罚业主的装修押金。

(5)服务协议显失公平多

《物业管理条例》规定建设单位与业主签订的买卖合同,应当包含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内容,如房地产开发项目在规划、设计、施工即项目运作的初级阶段,就应该聘请物业管理企业,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该规定是确保业主购房时就有物业服务相配套,但开发商在与购房者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时,利用业主入住心切的心理,签购房合同不提物业管理的事,一旦购房者签订购房合同并交付定金或支付首期购房款后,再要求业主签订物业服务合同。即使业主发现物业管理服务协议中有不合理、不公平的地方,若要求解除购房合同就要承担违约责任,而不能要求返还定金。如果拒绝签物业服务合同,开发商就会以未办理完相关手续为由阻止业主进场装修或居住。弱势的业主往往会不得已与开发商签订显失公平的物业服务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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