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有违设立婚姻制度的宗旨和目的
依法学基础理论而言,设立婚姻制度就是为了限制和规范自然人的性冲动和异性间的感情冲动。而我国现行的《婚姻法》对违背夫妻忠实义务的行为是处于一种不干涉、不介入的无为态度,从而才有最高人民法院《〈婚姻法〉解释(一)》第3条规定的面世。夫妻忠实义务既是夫妻二人的感情问题与伦理道德问题,同时也是一种法律关系。在伦理完全丧失与道德的内在自觉约束失灵的情形下,充分发挥《婚姻法》的外在调整和约束作用便显得更为必要,从而引导人们的性爱与感情回归到合法婚姻的轨道。其实,在夫妻感情尚未完全破裂、婚姻关系尚有挽救可能的情形下,《婚姻法》理应为违反夫妻忠实义务的行为人设定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的条款,赋予无过错的配偶一定的救济权利,明确规定违反夫妻忠实义务的行为人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从而起到挽救那些尚未走到尽头的婚姻关系的作用,维护家庭稳定与社会和谐。这既是设立婚姻制度的宗旨和目的,也是我国社会客观现实的必需。
(2)有违《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精神并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以下简称《民法通则》)不协调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49条规定,“婚姻、家庭、母亲和儿童受国家的保护”。这一条款同时在《民法通则》第104条中得到体现。这说明关注和保障婚姻、家庭、妇女与儿童平等权利的原则和精神是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精神的,这一精神应当体现在我国每一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制定的法律中,也是男女平等基本国策原则的要求。然而,《婚姻法》关于违反夫妻忠实义务的损害赔偿却只字未提。这不仅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精神,而且与《民法通则》不协调。
(3)有违伦理道德且不利于社会和谐(www.daowen.com)
正因为法律放纵对违反夫妻忠实义务行为的追究,使得“包二奶”的现象司空见惯,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通奸或者婚外情层出不穷,嫖娼卖淫更是猖獗之极,导致涉及伦理道德所调整的人们的行为准则规范被否定。据上海市的调查,因婚外恋导致的离婚已占离婚案件的40%—50%,受害人(绝大多数为女性)要求严惩婚外恋的呼声很高。有资料显示,贪污受贿案件的案犯大都有情妇或情夫,社会恶性案件的发生多数都与家庭破裂有关,而且由此引发的故意杀人与故意伤害案件正呈上升趋势,不利于社会和谐并非空谈。
(4)有违国际惯例并有失国际信誉
复归家庭、爱情以忠诚为本的观念,被写进了《欧洲人权宪章》。在被称为世界上最浪漫的国家——法国的一项问卷调查结果显示,对此观念持肯定态度的人占87%。据《欧洲时报》1999年3月28日的报道,绝大部分夫妻赞同保留“夫妻一方与他人通奸,可作为判决离婚或赔偿的理由”的法律规定。我国已签署《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行动纲领》等国际条约,就应该以实际行动来对待向国际做出的承诺。如果说《婚姻法》连违反夫妻忠实义务的行为不涉及,以致造成最高人民法院《〈婚姻法〉解释(一)》第3条规定为不予追究的趋势的话,笔者不说是有意纵容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通奸或者搞婚外情以至“包二奶”、“包三奶”,我国就没有资格谈什么与国际接轨或国际惯例了,更不用说我国在国际上的信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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