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被害人的精神损害赔偿请求权,不论是大陆法系还是英美法系国家,均是以立法的方式来加以保护的。日本《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对于刑事案件中涉及的民事损害赔偿,依民事诉讼程序解决。《德国民法典》第847条还列举了三项:侵害身体健康、剥夺自由和侵害妇女贞操,权利人亦可请求赔偿精神损失。英国不仅肯定了被害人的精神损害赔偿请求权,而且规定被害人可以提起独立的民事诉讼并适用普通法的规定。美国则是将刑事诉讼与民事诉讼分开,任何侵权行为导致的精神损害都可以请求赔偿。《奥地利民法典》第1331条规定,“由于犯罪、过失或故意行为而引起的财产损害的过错行为人,必须对因特别钟爱物受损的受害人感情痛苦进行损失赔偿”。《意大利刑法典》第185条规定,“根据民法,任何犯罪将导致赔偿之债。如果犯罪引起了物质的或非物质的损失,不法行为者或者根据民法的规定应对其行为负责的人予以损害赔偿”。第198条同时规定,“因犯罪而生的民事义务并不因犯罪与刑罚的消除而消除”。《瑞士债务法》第49条第2款规定,“人格关系受损害时,以其侵害情节及加害人重大过失者为限,得请求抚慰金。该规定实质为,精神损害赔偿以加害人有重大过错或犯有罪责为前提,如果加害人没有过错或仅有一般的过错,受害人就不能请求精神损害赔偿”。我国澳门地区刑法典第120条也规定,“犯罪所生损失及损害之赔偿,由民法规定之”。其实,在好多国家的刑法典中,也规定了因犯罪行为而引起的精神损害赔偿。可见,两大法系的立法例对因犯罪行为导致受害人的精神损害,均赋予了刑事案件受害人的赔偿请求权(包括财产损失与非财产损失)。这说明法释〔2002〕第17号的规定是有违国际惯例的。(www.daowe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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