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有利于填补法律空白,消除婚内侵权行为不予赔偿的法律误区
从法理上说任何人受到非法侵害都应当得到法律的保护。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以下简称《〈婚姻法〉解释(一)》)第29条第3款规定,“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不起诉离婚而单独依据该条规定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从而造成夫妻一方在婚内侵权得不到保护与补偿的局面。一旦确立婚内侵权赔偿制度,就可以为婚内的侵权行为提供一条有效的救济途径,消除夫妻间侵权得不到赔偿的现象。法律界的一条公理是没有救济就没有权利,但救济能否在尚未构成犯罪时就发挥作用,能否将违法民事行为采用民事的方式解决,形成民事的惩罚和救济措施,特别是在婚姻关系尚未破裂、当事人只想以民事惩罚措施教育侵权人,使其更加注重合法婚姻存在的意义,更加明确承担法律义务的强制性和严肃性之时,建立夫妻间侵权赔偿责任制度既可弥补法律规范的空白,又可探寻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保护妇女合法权益、维护日益觉醒的依法维权意识、维护稳定及和睦婚姻家庭生活,在共同体内部稳固婚姻家庭的积极有效途径。
(2)有利于维护法制的统一
《〈婚姻法〉解释(一)》第29条规定把离婚作为夫妻间履行损害赔偿责任的前提条件,以法律规范的形式否定婚内侵权赔偿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以下简称《民法通则》)的规定相冲突。《民法通则》第106条明确规定,“公民由于过错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这里的“他人财产和人身的”权利,并未把夫妻间因侵权获得赔偿的权利排除在外,这个冲突是十分明显的。从法理上而言,该冲突可以适用“上位法优于下位法”的原则予以解决。《民法通则》是由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基本法,相对于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来讲,具有当然的、较高的法律效力,应优先适用。但在司法实践中,由于我国对违反上位法的行为审查不严,加上婚内侵权案件一般由人民法院管辖,下级法院不得不优先适用该解释作为审理案件的根据。正是这样,则无人直接宣告该解释不能适用。事实上,人民法院不受理婚内侵权赔偿案件在一定程度上好似维护了家庭的稳定,但殊不知更增添了社会的不安定因素,由此造成法律适用上的相互冲突情形愈演愈烈。
(3)有利于保护夫妻一方的人格权(www.daowen.com)
保护公民人格权是我国宪法确立的一项基本原则,也是我国公民的一项最基本的权利。我国所有的民事立法均体现了这种精神。每个人不论职务高低、出生贵贱,都享有独立的人格权。夫妻之间同样如此,任何一方都不因配偶身份而丧失向侵犯自己人身权的行为主体索赔的权利,包括自己的配偶。我国婚内侵权不予赔偿的现象给人造成一种误解,即法律允许婚内侵权,夫妻间的相互侵权法律不予保护。由此,从法律上贯彻保护人格权的精神就显得非常必要。《〈婚姻法〉解释(一)》为达到维护家庭稳定进而实现社会稳定的目的,规定夫妻间侵权不予赔偿的制度,不仅不能促进社会的稳定(其实是更增添了社会的不稳定因素),实践中还会造成夫妻间侵权现象的普遍化,使夫妻一方的基本人格权得不到保护。
(4)有利于有效地制止家庭暴力行为,稳定家庭关系
由于婚内侵权不予赔偿,导致婚内侵权的现象不断增多,甚至相当多的婚内侵权(如包二奶)最终转化成家庭暴力。就法律的示范作用而言,法律上就夫妻关系调整中不当的宽容反过来会造成对婚姻关系内部侵权行为的纵容,家庭暴力以及遗弃、虐待家庭成员等行为发生后,往往因为社会公力在对家庭内部事务中的救济不力而使得类似行为屡禁不止,这势必产生恶性循环,从而形成助长人们对法律的排斥心理。虽然新修订的婚姻法规定了禁止家庭暴力的内容,但由于该规定的范围过于狭小,又加上《〈婚姻法〉解释(一)》将其范围界定为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制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为家庭暴力,而将对夫妻一方造成的心理(如包二奶)及性方面(如婚内强奸)的伤害排除在外,将会纵容婚姻关系内部一方侵害另一方当事人合法权益行为肥沃的社会土壤,家庭暴力等极端行为则会愈演愈烈。因此,正视原有法律中造成不平等因素存在的机制,确立婚内侵权损害赔偿制度便可以补充禁止家庭暴力方面的不足,将形形色色的侵权行为予以规范,是制止家庭暴力及婚内侵权行为的必然要求,从而可使受到各种侵权的主体都有获得救济的途径,以杜绝家庭暴力的发生,构建和谐家庭,维护社会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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