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豁免原则成因:婚内侵权行为和共同财产制|律师视界 法案析疑

豁免原则成因:婚内侵权行为和共同财产制|律师视界 法案析疑

时间:2023-08-13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虽然新中国的第一部婚姻法反对性别歧视,全面贯彻男女平等原则,从而摈弃了夫妻一体主义,但由于没有明确规定夫妻之间侵权行为的民事救济制度,夫妻之间的侵权行为还是有增无减。夫妻的法定财产制是夫妻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的共同制,因其在法律性质上是共同共有,故其发生的原因只能为法律直接规定。由此可见,夫妻之间法定共同财产制是导致我国实行婚内侵权行为承担民事责任豁免的重要原因。

豁免原则成因:婚内侵权行为和共同财产制|律师视界 法案析疑

(1)传统立法例的影响

长期以来,法律普遍采取夫妻一体主义的立法体例,允许配偶可以自由地处理婚姻内部事务中的问题,承认婚姻中的许多事务可以不严格依照法律规定处理,夫妻之间侵权行为的民事责任豁免就是其中的一个重要方面。中国自古以来就有“家国一体”的立法思想,为适应专制主义集权的需要,为体现统治者的谋略和壑智,多采取屈法入礼的治国方略,不仅有“夫为妻纲”、“三从四德”、“亲亲得相首匿”,而且在司法实践中长期受着“法不入家门”观念的影响。夫妻关系成立后双方人格互相吸收,这种吸收也绝非是夫妻双方对等地融合,实质是妻子的人格被丈夫吸收,妻子处于夫权的支配之下,这必然导致财产上的吸收,故双方的地位是不平等的。虽然新中国的第一部婚姻法反对性别歧视,全面贯彻男女平等原则,从而摈弃了夫妻一体主义,但由于没有明确规定夫妻之间侵权行为的民事救济制度,夫妻之间的侵权行为还是有增无减。我国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46条规定引起损害赔偿的责任主体仅限于离婚诉讼当事人中的无过错方,同时规定只有夫妻间的侵权行为导致离婚才能提出损害赔偿,也就是说夫妻之间的侵权行为是以离婚为条件的,否则不能提起损害赔偿之诉,起诉了法院也不受理,受理了法院也不会支持。如法释〔2001〕第30号(一)第29条就规定:“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的案件,对于当事人基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46条提出的损害赔偿请求,不予支持。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不起诉离婚而单独依据该条规定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这样的规定显然限制了婚姻当事人一方因为夫妻间侵权行为而引起的赔偿在没有起诉离婚的前提下提出赔偿请求的权利,实际上与历史以来的夫妻间侵权行为豁免原则一脉相承

(2)夫妻财产制的影响

从财产发生的角度来说,夫妻财产制分为法定财产制和约定财产制两种。在我国以往的《婚姻法》,夫妻间的法定财产制是婚后所得财产的共同制。夫妻的法定财产制是夫妻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的共同制,因其在法律性质上是共同共有,故其发生的原因只能为法律直接规定。夫妻共同财产一般在夫妻一方死亡或在离婚时进行分割,我国法律规定民事责任一般情况下为财产性责任范畴,故婚内侵权人要以赔偿的方式承担民事责任就难以实现。因为婚内侵权案件若以夫妻的共同财产来赔偿婚内受侵害的一方,无异于是用自己的财产来赔偿自己的损失,实际上没有丝毫意义。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17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因此,相当一部分人持“夫妻之间一方向另一方提出损害赔偿,没有实际意义”的观点。我国法学理论界持这样观点的人也不在少数。由此可见,夫妻之间法定共同财产制是导致我国实行婚内侵权行为承担民事责任豁免的重要原因。

(3)道德法律化的影响(www.daowen.com)

婚姻法不是独立于社会的一个法律体系,它深嵌于社会母体,是社会和文化的一个组成部分。其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内容、形式、功能与效果等方面并非完全显现于法律条文。在其社会化过程中,因不同社会背景、社会力量的作用,不断发生演变,此即社会因法律的影响而变化,法律也同样因社会的影响而变形。中国的历史,一直是以道德代替法制来治理国家的历史,这在婚姻法的立法领域尤为突出,特别是受伦理治家传统思维方式的影响,以道德规范婚姻家庭关系似乎成了惯例,导致婚姻法上的权利主要表现为道德权利。由此,有学者提出,婚姻法同其他法律部门一样,无论在总体上,还是在条文上,都应由假定、处理和制裁三部分有机组成,以激励和诱导人们的行为选择方向,确认和保护人们的合法行为,制裁和矫正人们的违法行为,从而设定一般模式,确定规范化的法律秩序。这三个方面均要统一显示于法条中,才能显示立法的科学性和严密性,也便于法律关系主体把握、遵守与执行,这是立法的一项基本要求。大陆法系婚姻法在此方面脱漏严重,尤其是对近乎所有一切违法现象缺少明确具体的制裁矫正性规定。我国婚姻家庭夫妻间侵权豁免也受到了上述道德法律化观念的影响。

(4)整体观念的束缚

在传统社会中,个人是属于家庭的,家庭是属于国家的。在中国,家庭是国家的部分,国家是整体;个人是家庭的部分,家庭是整体。从制度文明的角度来看,当代中国和古代中国之间存在一种文化的断裂。用中国的观念,整体的利益是高于一切的,个人永远是整体的组成部分,个体的利益完全系之于整体,个体是没有可分割的独自的利益和选择空间的。传统家庭以亲子关系为中心,婚姻的目的不是为了个人的爱情和幸福,而且为了履行传宗接代的义务。新中国成立后,尽管婚姻法对夫妻家庭关系的权利义务做了一些规定,但建国初的婚姻法是围绕着“促进新民主主义中国的政治建设、经济建设、文化建设和国防建设的发展”的目的制定的;1980年修订后的婚姻法也是为了“实现四化建设”的需要。正因为如此,中国的警察一般不过问家庭暴力或婚内侵权案件,家庭成员间的伤害往往也不立案,家庭成员间的盗窃一般也不做犯罪处理,婚内的强奸更是无人过问。在民事领域,家庭成员间尤其是夫妻之间的侵权行为则实行豁免。虽然夫妻之间的一些犯罪行为在现行《刑法》中有了相应的规范条文,但民事侵权的豁免并没有因此而有所改变。这说明注重社会整体利益、忽视个体权利无疑具有相当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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