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劳动争议仲裁前置程序的社会与经济基础已过时

劳动争议仲裁前置程序的社会与经济基础已过时

时间:2023-08-13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第79条规定:“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可以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当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即当事人不服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做出的裁决,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才予以受理,从而形成了劳动争议仲裁前置程序法定化。

劳动争议仲裁前置程序的社会与经济基础已过时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以下简称《劳动法》)是1994年颁布并于1995年1月1日实施的。第79条规定:“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可以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当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司法实务中,人民法院受理劳动争议案件是以是否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过为前提的,即通行的所谓“劳动争议仲裁前置程序”。法释(2001)第14号《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在规定劳动争议案件范围的同时,也明确规定了人民法院受理劳动争议案件,应以劳动仲裁为前置程序。即当事人不服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做出的裁决,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才予以受理,从而形成了劳动争议仲裁前置程序法定化。

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进行,劳动者与用工单位之间关系的变化而导致劳动争议的内容也发生了质的变化,已转变为较大经济利益的权利义务争议,从而暴露出劳动争议仲裁前置程序带有明显的计划经济体制的痕迹。正因为市场经济的全面确立,用工单位性质已不再仅限于国有和集体。随着公有制企业改革的深入,大量的私有企业、合资或独资企业的涌现,使得工人与用工单位的关系变化凸显,从历史的隶属关系型转变成仅为形式上有隶属关系的、有各自利益追求的平等主体。再加上经济的快速发展和人才素质的提高,劳动争议案件不仅涉争的数额越来越大,而且涉争内容也越来越复杂(如辞退中涉及保密措施与义务的补偿费等)。另外,争议解决的依据也发生了变化,从过去的以政策为主变为以法律为主。随着劳动力的逐步市场化,与市场经济配套的法律法规对劳动关系的调整也越来越法律化,使依靠政策解决劳动争议的时代已经一去不复返。最后,劳动行政部门与劳动争议当事人之间的关系也发生了重大变化,随着现代企业制度的形成,经济框架的日趋多元化,劳动行政部门的职能由计划经济时代对用工单位微观管理转变成宏观管理与指导,使得劳动行政部门对当事人的影响力相对弱化。(www.daowen.com)

正因为如此种种变化,使劳动行政部门牵头组成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因熟悉劳动业务,劳动政策,对当事人影响大,解决劳动争议快捷、简便、彻底的优势已不复存在,证明强调劳动争议仲裁的社会基础和经济基础也已发生根本变化,劳动争议仲裁的角色已退色,从而说明劳动争议仲裁前置程序已经完成历史使命,没有存在的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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