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我国专利法的不足与完善:律师视角

我国专利法的不足与完善:律师视角

时间:2023-08-13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有资料显示,武汉市300多非职务发明人中多数由于种种原因,过着清苦的日子,沦于社会边缘。另一方面又造成非职务发明人专利不能及时转化成产品为社会服务,反倒成为包袱。这一现象表明我国专利法的不足与亟需完善。相关资料显示,发达国家的职务发明与非职务发明的比例为9∶1,而我国则反过来为3∶7。如此种种,都是非职务发明人的专利往往不能进入市场的根本原因。笔者认为,此现象表明我国专利法存在不足和缺陷。

我国专利法的不足与完善:律师视角

案例:据新华社消息,至今拥有121项专利武汉市发明大王任文林,十几年来不仅未从发明专利中得到分文,反而光用于申请和维护专利的费用已达20万元,连满足基本的温饱都成了问题。有资料显示,武汉市300多非职务发明人中多数由于种种原因,过着清苦的日子,沦于社会边缘。另一方面又造成非职务发明人专利不能及时转化成产品为社会服务,反倒成为包袱。这一现象表明我国专利法的不足与亟需完善。

现阶段可以说正是科技昌明的时代,科技创新早已成为社会和企业发展的催速器。一个企业要想在现今日益激烈竞争中站稳脚跟,就必须拥有一定的自主知识产权,不断创新产品,做到人有我精,人无我有,才会立于不垮不散之地,否则就难以做大做强做成名牌。发达国家的一些像样公司至少都有成千上万的专利,但在我国,经过20余年的发展,越来越多的企业虽认识到专利作为无形资产的重要性,职务发明人也越来越多,但事实上企业的科技需求仍如饥似渴,此为非职务发明人带来了巨大的生存和发展空间。相关资料显示,发达国家的职务发明与非职务发明的比例为9∶1,而我国则反过来为3∶7。这当然与中国的国情有关,比如一些国有企业的体制不利于个人发明,个人的职务发明成果往往被淹没在集体的荣誉或领导的荣誉中,另加上知识产权制度不能有效地实施,分配机制缺乏活力,便使得职务发明人的积极性受到挫伤。正因为如此,非职务发明人相对于职务发明人,其得天独厚的自主意识便激发出了更多的创造激情。尽管非职务发明人相对于职务发明人而言有一定的优势,但无论研究、发明条件、信息的灵敏度、市场的准确定位以及技术转化,却有着先天的缺陷。

其实,所谓的专利,除极少数涉及自然科学基础外,绝大多数的特征就是创新和实用。由于非职务发明人往往与市场有些脱节,缺乏市场调查,其选材自然缺乏针对性。有些虽然取得了专利,但从专利到产品,实验到生产线,还有相当的距离,市场经济投资者看好的一般为中试阶段已有结果有销路前景的专利产品,而不是仅停留于纸上谈兵的技术解释。如此种种,都是非职务发明人的专利往往不能进入市场的根本原因。当然,非职务发明人的专利难以进入市场还与其自身有关,有些非职务发明人往往缺乏清醒的头脑,把专利当文凭,甚至奇货可居,待价而沽,但清高自负,对自己的专利价值期望值过高估计,转让时便陷入屡谈屡败的怪圈。像拥有“利蓝长效治痛剂专利”的夏陈夫妇,由于一心想的是高价转让,并奢望一次性付费,致使像华北制药厂在内的不少企业望而却步。

一项专利的寿命不是其保护期,而是市场赋予其寿命。专利若不能及时转让成产品服务于社会,不仅不是财富,反而会成为包袱。因为年复一年的束之高阁,加上社会科技创新和技术革命,其实用和创造价值就会逐渐退色,甚至消失,最终被市场淘汰。可以理解非职务发明人希望以买卖交易的方式将专利产品尽快转化成产品服务于社会的期盼。特别是当今社会的诚信度相对缺乏和法律制度的不完善,是造成非职务发明人不愿意寻找专利产业化合作对象的重要原因。他们担心在某种合作中,其核心技术失密,最终受制于人。故在与投资方合作过程中一旦接触到核心技术时,难免出现犹豫、消极和掩饰之态。因为双方都清楚,缺少了核心技术,其专利就失去了应有的价值。正因为如此,往往失去合作人的信任与支持。(www.daowen.com)

不管怎样,发明大王沦为专利流浪汉,对于科技资源还十分稀缺的国人来说,并不是一件光荣的事,值得国人闭门思过,也应引起法律界人士的重视,作为政府的职能部门同样不可以掉以轻心。笔者认为,此现象表明我国专利法存在不足和缺陷。因此,在完善我国知识产权执行体系、设立专利技术项目库、建立专利发明人的奖励和扶助基金的前提下,我国专利法应做出相应规定:①做出引导非职务发明人通过灵敏信息适应市场搞发明的规定;②做出由相关部门为非职务发明人提供专利进入市场的信息和畅通渠道的相关规定,并确定一种专利交易的指导性价格,以确保非职务发明人专利及时转化成产品服务于社会;③做出非职务发明人与投资伙伴的相关规定,以法律保障的形式打消非职务发明人对诚信度的怀疑心态,促使专利交易的合作不打水漂;④做出奖励基金的扶助基金的规定,以切保障非职务发明人的基本生活来源。这样,专利流浪汉的现象才会消失。在法律有明文规定的前提下,政府相关部门还要加大科技信息交流传播力度,建立沟通市场与专利的桥梁,把真正具有市场价值的专利及时推介给企业,当好市场红娘。同时,政府要加大企业采用专利技术的激励政策扶持力度,让更多的企业与专利发明人成为市场合作的好伙伴。

(原载2004年第5期《深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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