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是法律规定的人们对脑力劳动成果享有的权利,又可称“智力成果权”,它是著作权(版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发现权和对发明及其他科技成果享有获得奖励的权利等民事权利的总称。通常,专利权和商标权又合称为“工业产权”。
知识产权的特征是:①独创性。现行的有体财产,不需法律一一加以认定或规定,便能成为民事权利义务的客体而受到法律的确认和保护。但是,若要取得知识产权,却必须经法律直接加以确认为具有独创性的产品,如专利发明必须具有新颖性、先进性和实用性。②人身性和财产性。人身性是指权利人对自己受保护的精神产品享有人身性的权利,如姓名权、署名权等。财产权即指权利人在一定时间内可直接支配其精神产品,如采取赠与、转让等方式,获得某种物质利益的权利。由于知识产权这些特殊性,决定了对知识产权的侵权行为也具有特殊性,即不是表现为毁坏或非法侵占,而是表现为剽窃、仿冒、擅自使用等。③专有性。知识产权是一种专有权,如果一项脑力劳动成果取得了某一种知识产权,那么任何人就不得再就内容、形式相同的同一脑力劳动成果申请知识产权,即同一脑力劳动成果的知识产权只能授予一人一次。另一方面,在取得知识产权之后,只有主体有权自由利用其成果,取得物质报酬和奖励,他人若要利用或取得该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利,必须经知识产权主体的同意,否则就构成侵权。知识产权的人身权利与脑力劳动成果的创造者的人身不可分离,不能转让或继承。④地域性。取得某一个国家承认和保护的知识产权,只能在该国领域内发生效力。如果一项脑力劳动成果要取得其他国家法律的确认和保护,就要按照该国法律的规定履行一定的法律手续,同时还要求申请人所在国与其申请知识产权的外国之间有相互保护知识产权的条约或协定,或双方采取对等保护原则。⑤时间性。知识产权不是可以无休止地享有的,它具有一定的期限。这是针对知识产权的财产权利方面而言。期限以及续展的期限届满,知识产权便丧失其法律效力,不再受法律保护,任何人都可以无偿使用该脑力劳动成果。(www.daowen.com)
(原载1997年11月20日《人民法院报》第3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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