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住宅出售与租金改革:律师视角解析法案

住宅出售与租金改革:律师视角解析法案

时间:2023-08-13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住宅出售与租金改革都是住宅商品化的内容。并不能据此否认它的商品性质。有的人认为,补贴出售职工住宅的好处是出售当时就能收回1/3的资金,既扩大了住宅投资来源,又能收回一部分货币。因此,其主张把国家补贴改为分期付款或低息贷款。笔者认为,目前规定住宅出售价格应当考虑以下几个问题:①住宅价格和补贴办法要同租金改革一并考虑,力求在改革以后,不要产生新的不合理现象。

住宅出售与租金改革:律师视角解析法案

住宅出售与租金改革都是住宅商品化的内容。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在这两方面都做了许多探索和试验。在住宅出售方面,在近百个城市进行了补贴出售的试点,也有的城市实行全价出售住宅(按建筑造价或者按商品价格出售)。在租金改革方面,有的试行新房新租(包括超标准累进计租),有的试行成本租金(包括折旧费、修缮费、管理费),有的地方还实行议价房租或合同房租。所有这些,都属于试验性质,要在实践中逐步积累经验。

当前,第一步是要采取一些过渡办法,逐步改革租金制度,租金制度不改革,房屋出售也难以办好,因为在这种情况下,很不容易调动职工购买和建造住宅的积极性。

笔者赞成这样一种设想,在不加重财政和企业负担、不加重多数家庭负担的情况下,作为过渡办法,先实行成本租金,对职工规定住房定额补贴标准:标准以内的现行租金和成本租金的差额,由公家“明补”;超过标准的部分,由职工自己负担。将来,随着职工工资提高,补贴可以逐步冲销,然后再根据条件做进一步的租金改革。

规定住房标准,同住宅商品化有无矛盾?没有矛盾。我国实行的是有计划的商品经济,对供不应求的商品,国家可以采取定量供应的办法。城市口粮不是还采取定量供应的办法吗?并不能据此否认它的商品性质。(www.daowen.com)

出售住宅,主要是规定合理的价格。价格和租金又是有联系的,在低租金的条件下,价格高了职工不肯买;价格低了国家要吃亏。因此,不得不采取补贴出售的办法。现在试点城市出售住宅,有的购买者出1/3的价款,2/3由单位和财政补贴。有的人认为,补贴出售职工住宅的好处是出售当时就能收回1/3的资金,既扩大了住宅投资来源,又能收回一部分货币。但是,只收1/3的价款就卖掉了整个住宅的产权,不可能再收回另外2/3的资金。因此,其主张把国家补贴改为分期付款或低息贷款。办法是先交住宅总价的1/3之后,余下的2/3每月交还0.2%—0.5%,这样,12—15年可以还清。这种办法不仅国家能陆续收回全部资金,基层单位也容易负担。这是一个值得重视的建议。

笔者认为,目前规定住宅出售价格应当考虑以下几个问题:①住宅价格和补贴办法要同租金改革一并考虑,力求在改革以后,不要产生新的不合理现象。②不能就住宅论住宅,还要考虑住宅所处的地段的未来收益。据此,规定哪些住宅可以出售,哪些住宅不能出售。③要考虑建筑业体制改革以后,住宅的价格可能提高,新的住宅价格提高会影响原有的住宅价格。因为按照价值规律,一种商品的价格并不是由生产这个商品时的价值决定的,而是由再生产这个商品时的价值决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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