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宅的商品属性和住宅商品化,既是密切联系的,又是两个问题。住宅的商品属性,是指住宅本身的属性,这是客观的,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住宅的商品化,是指我们采取的政策。这种政策,是根据住宅的商品属性,把住宅当作商品出租或出售,运用租金、价格等经济手段调节住宅的生产和消费。政策是由人们制定的,一个国家可以实行商品化的政策,也可以不实行商品化的政策。我国过去实行的就不是商品化的政策,现在有些社会主义国家也没有实行商品化的政策。但是,这并不能改变住宅本身的属性。实行商品化的政策,住宅原则上是按照价值出售或出租,它是商品。不实行商品化的政策,住宅以远低于其价值的价格出租,最终还是要由国家财政来补贴(北京市90%靠补贴),它依然是商品,如果不是商品,就根本用不着补贴了。补贴的部分,就是住宅作为商品的价格和价值的差额。
住宅是个人消费品,在社会主义条件下,按需分配是通过商品交换来实现的。劳动者根据自己劳动的量和质取得一定数量的货币,然后用货币在市场上选购自己需要的消费品,以满足衣、食、住、行的需要。所以,在性质上,住宅和其他消费品并没有什么不同,它们都是商品。不同处是,住宅是“耐用消费品”,而且比其他耐用消费品耐用得多,可以用几十年、上百年。因此,出售的方式和其他消费品有所不同,可以全部转让其使用价值,在价值上一次实现;也可以一部分一部分地转让其使用价值,在价值上逐步实现。前者是出售,后者是出租。二者都是商品交换,并没有本质的不同。
有些人认为,住宅具有福利性质或者部分具有福利性质,这是把住宅属性和政策当作一回事了。福利是按劳分配之前的扣除,是根据需要供应给全体社会成员的,就是说人人有份。住宅实际上做不到这一点。因此,我们过去把住宅当作福利事业来办,国家全部包下来,房租越低越好。实践证明,这种办法对解决住宅问题很不利。由于房租过低:①不能收回折旧,使住宅无法进行再生产和扩大再生产;②不能以租养房,房屋损坏破坏快;③私人建房不合算,束缚了自建和购买住宅的积极性;④助长了住宅占用不合理,住房越多越占国家便宜。这些问题,现在大家都感觉到了。
怎样能使住宅问题解决得快一些呢?出路就是变包下来的政策为商品化的政策。实现这一政策上的转变,在理论上必须解决两个问题:①承认住宅是商品,承认价值规律对住宅的生产、分配、交换、消费具有调节作用;②承认住宅是个人消费品,可以归私人占有。这两个问题不解决,就谈不上住宅商品化。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经过研究和探讨,在这两个理论问题上,大家已经取得了比较一致的认识,这就使住宅商品化有了理论依据。
住宅商品化包括哪些内容呢?(www.daowen.com)
1)住宅作为商品生产,并且作为商品出租或出售;
2)住宅的租金要遵循价值规律;
3)住宅和其他消费品一样,个人可以选购并归个人所有。
有些人认为,住宅只有出售才叫商品化。笔者认为这样看是不全面的,住宅按价格分期出租,也是商品化。至于城市住宅是以出租为主,还是自己以出售为主,不同的社会主义国家也有不同的情况。比如德意志民主共和国是以出租为主(出租占89%),匈牙利则是以出售为主(出售占64%)。一般来说,前者是实行低房租制,后者已经对租金制度进行过一些改革。在我国,城市住宅究竟是以出租为主,还是以出售为主,最好不要一刀切,要根据不同城市的具体情况来确定。在中小城市,特别是沿海一些侨眷较多的中小城市,住宅私房比重大,居民有盖房、买房的习惯,这些城市的住宅造价也比较低,将来可能以出售为主。在大城市也要出售住宅,但不一定以出售为主,至少在租金理顺以前,还不可能以出售为主。有的人主张,在大中城市以商品化出租为主,辅之以少量的私人自建房和商品房出售。在当前,这可能是一个比较稳妥的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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