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我国《辞海》的定义,信仰是指对某种宗教或主义极度信服和尊重,并以之为行动的准则。《简明不列颠百科全书》的定义为:“在无充分的理智认识足以保证一个命题为真实的情况下,就对它予以接受或同意的一种心理状态。”根据上述权威概念,我们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理解:第一,信仰的对象是某种“宗教”、“主义”、“命题”。如宗教信仰、马克思主义信仰等,这些命题往往是对人生终极价值的回答。第二,信仰表达人们一种极度信服的稳定心理态度,人们一旦产生信服心理,就很难改变。第三,信仰不需要验证,强调人们对信仰对象从心理上的“认为其正确”,而不是“验证其正确”。
将信仰的对象置换为法律,就形成了法律信仰的概念。知识产权法律信仰是法律信仰中的一个重要部分,法律信仰就是社会个成员信服和尊重法律并把它作为行动准则,对法律产生一种认同感、依归感。是人们对法的理性、感情、意志等多种心理因素的有机综合,是法的理性和激情的升华,是人们对公平正义和自由秩序等法价值的信仰,反应主体对法的一种主观心理状况。[5]
法律信仰表达的是人们对法律的一种态度和情感。法律与人们日常生活中的权利、自由、义务紧密相连,人们会对法律产生厌恶、恐惧、满意、欢心、敬畏或者麻木不仁、漠不关心、轻蔑等主观情感。树立知识产权法律信仰,就是要让人们树立正确的知识产权法律态度和情感,做到自觉爱法、护法、守法。培养知识产权法律信仰,对我国法治建设具有重要意义,也是知识产权教育重要任务之一。
(1)知识产权法律信仰的基础
培养知识产权法律信仰意味着让人们能共认同、尊崇、自觉遵守知识产权法。人们遵守法律有主动式和被动式两种,主动式遵守是人们内心信念已接受法律,对法律有一种精神上的皈依,被动式接受是迫于法律威慑力,这种方式不是真正意义上的守法。真正意义上的守法应该是建立在对法律产生信仰的基础上,要想人们真正的主动地遵守法律,必须让人们从内心深处产生一种认同的精神,也就是信仰。伯尔曼曾说过:“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它将形同虚设。”因为“任何一种法律,倘要获得完全的效力,就必须使得人们相信,那法律是他们的”,这是人们对法律的情感,是对法律所体现正义价值充满激情的信仰。知识产权法律情感理应是一样。[6]当人们信仰法律时,自然认同了法律价值。法律信仰的根基还在于法律自身。如果法律自身蕴涵着符合人们内心世界的价值评判的精神真理,就会使人们从内心深处产生共鸣,从而认同它,否则,它只能依靠外部强制力来维持。正如卢梭所说:“法律既不是铭刻在大理石上,也不是铭刻在铜表上,而是铭刻在公民们的内心里。”[7]只有这样,人们才会自觉的去接纳法律,按法律规范行事,产生对法律的信仰。
知识产权法律信仰的重要因素之一是人的主体性需要。知识产权法律信仰的主体性主要是指人们信仰活动自动性和内趋性。没有被信仰者及信仰者的参与,知识产权法律信仰就会失去根基。法律要体现其价值,必须与人们生活相联系,因为人的内在情感需要与人的社会实践活动互为统一体,法律信仰表达人们对法律的一种内在心理信念,这种内在心理信念对法律权威的确立具有着决定性作用。人们的需要,是法律系统地基核,主体性需要说明法律信仰的本质是主体对法律精神的内在召唤。
影响法律信仰的另一个重要因素是文化底蕴。在西方,法律信仰与宗教信仰是相通的,本质一样。然而,原始宗教在中国未能成为“理性宗教”,中国儒家学说认为未经过善化的法是与道德对立的,否定法律,法律失去其生存的价值基础,自然难以被人们信服和尊崇。[8]传统文化未能确立法律信仰,众所周知,中国的法律制度是在清末时期从西方移植过来的,知识产权法律制度在上个世纪80年代才进于中国,但其法的理念、价值、精神、信仰等精神层面的东西却难以移植,导致知识产权制度与理念的错位,水土不服,造成对法律信仰的结构性障碍,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中国法制化进程。
(2)树立知识产权法律信仰应注意的几个问题(www.daowen.com)
①知识产权法律信仰的对象:知识产权法律精神,而不仅仅是知识产权法律文本法律有内外两种表现形式,一种是以文本表现的法律规则、法律制度,另一种是以内在形式表现的法律精神、法律理念。让人们自觉遵守法律,不能只靠外在强制力,更重要的是要凭法律所体现的内在价值信服人们,达到自律,将法律内化为道德的过程是建立在价值判断的基础上的。这种内化可以让人们清楚地认识到自己的权利、义务与责任,法律文本与法律规则应当趋近于人们的价值判断,即背后所体现法律精神与人们的道德判断相一致,人们在这种情况下,即使不熟悉法律文本、不懂法律规则,也能自觉地遵守与服从法律。从这点不能看出,法西斯这样的恶法自然得不到人们的信仰。所以,不能从法律文本的维度谈论法律信仰,只能在精神的层面展开。
②知识产权法律信仰与法律知识、法律人并无严格对应关系
法律离开了人们对它的信仰,就会失去依托。法律是否能深入人心,关系到法治社会能否实现。虽然有一定的法律知识作为基础,有助于形成法制观念,但现实生活中法律知识与法律信仰之间并不是成严格的正比关系,文化程度不高的农民虽然懂得的法律知识不多,但有一些为追求法律正义而锲而不舍追求的,而公务员和司法、执法人员法律知识丰富,有些却知法犯法、执法犯法。信仰的培植需要一种信仰环境氛围,环境能改变人,在社会生活中,当信仰者的感情一再受到法律践踏者的伤害,并在法官那里得不到应有的救济,受到这种非信仰者的消极环境影响,他们脆弱的信念便会发生动摇。按经济学上的价值规律,人们总会选择最低成本进行交易,将价值规律运用到法律上,人们求助法律所消耗的代价远远大于违背法律时,人们自然会放弃选择法律手段。相反,如果违法行为发生了,并取得违法所得,却又能轻易逃脱法律的制裁,这些违法者就会更加无视法律的存在、背弃法律。而法官只有具备坚定的法律信仰,才会毫不动摇地公平判案,实现公平正义。法律信仰是一种非宗教的世俗信仰,对于公民表现的是对法律心悦诚服的认同感和归依感,对于法官表现的是“法律至上”的职业精神。树立法律信仰要求树立法律至上的理念,当权力与法律发生冲突时,以法律为主;当道德、政策规定和法律冲突时,应以法律为主;当法有明文规定时,不得违背法律规范;当法律无明文规定时,不得违背法理。公民树立了法律信仰就会自觉守法、用法,其信仰的程度决定其法律行为的程度。
③知识产权制度是知识产权法律信仰的制度保障
制度能给予人们保障,“法治是一种由政府支持的制度系统”,制度可以让人们稳当的得到他们所想要的东西。“法律制度只是法治的正式制度要素,而以主体自由追求和理性自律精神为内核的公民意识则是法治的非正式制度要素,正是二者的契合,才使具有理性主义精神的现代法治得以呈现内在自觉、动态整合的总体性进程。公民意识是一种对法律制度合理性的价值评判,并基于这种合理性评判而扼制‘恶法’的肆虐,形成对‘良法’的合法性认同与服从,从而奠定法律信仰的基础,构成法制秩序的内在支撑力量。”[9]
④知识产权法律信仰的关键:主体与客体的互动
单靠宣传、灌输或单靠社会主体的主观努力,都是难以有效树立法律信仰的,它需要主体与客体的相互作用,在互动的实践中形成。权威的良法,与公民没有权利意识、守法精神两者缺一不可,只有良法而公民无法律意识,法律就是一种形同虚设的规则,法律信仰无法形成;相反,只有公民的权利意识和守法精神而没有权威良法作为人们利益保障和救济的手段,法律信仰一样无法形成。所以,法律信仰的培育与形成,需要主体在实践中的真切体验,关键在于公民对法律生活的积极参与和实践过程,是渐进、动态的生成过程,是主体与客体互动的产物。事实上,正是“人们通过自己参与到法律实践的过程,借助一系列的社会实践、个别经验和亲身感受而逐步到对法律的归依,对法律神圣性的认同”。[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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