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识是思维主体对信息进行处理后的产物。没有思维主体及思维活动就不可能产生意识。思维主体是可对信息进行能动操作(如采集、传递、存储、提取、删除、对比、筛选、判别、排列、分类、变相、转形、整合、表达等等作业)的物质。思维主体既有自然进化而形成的动物(比如人类),也(会)有逐渐发展完善的人工智能产品。
信息是能被思维主体识别的事物现象及表象,是思维活动的操作对象。思维活动所产生的意识以信息的形式储存、表现和传递输出,意识传播的实质是信息传播。意识往往又会成为思维主体进行下一步思维的基础。意识的产生需要能量,意识的存在和传播需要介质(物质),总之,意识的存在是依附于物质的。意识所表达的涵义与其物质载体本身的现象往往并不是一回事,撇去载体的因素,意识的内涵并不以占据空间的形式存在,而物质存在是占据空间的,这就是意识与物质的根本区别。由于思维主体在获取及处理信息时,信息可能发生种种变异,因此意识的内容不一定就是客观事物的反映,意识可能超越客观事物。
意识是哲学、心理学以及其它有关学科共同研究对象。从古至今,人们对意识的理解都没有过统一的说法,在马克思主义经典著作中对“意识”一词有两种用法:一个是指“意识到”的活动,亦即认识活动,用作动词;另一个是指知识、思想、观念等,即指与物质相对立的活动的结果,用作名词。心理学与哲学对意识的研究既有区别又有联系,相同之处是两者研究对象相同,都是研究意识问题,而且心理学研究意识问题是在马克思主义哲学的指导下进行。不同之处在于,哲学研究名词意义上的“意识”,总体研究的是人的意识,研究个人意识和社会意识;心理学研究动词意义上的“意识”,研究人的认识活动,研究人的个体意识活动,如个体意识的实质、发生、发展、结构、功能等,在心理学中,给意识的定义是“人所特有的一种对客观现实的高级心理反映形式”。人的心理意识活动是集人的感觉、知觉、思维于一体的具有复合结构高级认识活动,思维在人的意识活动中起决定性作用。人的意识具有自觉性、能动性、创造性等特点,在人的各种心理活动中,意识起调节、控制、指导的作用,它是社会的产物,带有阶级性色彩。
“从广义方面来理解,‘意识’是指与物质相对的活动的结果,用作名词,如知识、思想、观念等等,哲学中常说的‘物质决定意识’这‘意识’是精神的东西,所以,‘意识’与‘心理’是相通的,但二者内涵不完全相同”;从狭义方面来理解,‘意识’是指人的认识活动,用作动词,如‘意识到’,所谓‘意识到’也就是‘认识到’,心理学中所说的意识,就是指的‘意识到’,即人的心理活动,它是一种认识形式,是一种反映形式。……在医学上,意识是指‘神志清晰状态’或‘醒觉状态’;在精神医学上,意识是指病人整个精神活动的清晰程度和清晰范围”。因此,“‘意识’作为人的一种高级认识活动,包括对环境和人自身的识别能力以及其清晰的程度。正常人在清醒的时候,意识是明晰的,神志清楚,能正确地识别和理解时间、地点、人物、事件以及自己的经济收入和消费状况,能对周围环境的作用(包括周围他人消费情况对自己的影响作用)作出相应的、合适的、有目的的、能动的反映和反应。”人之所以为人的一个重要标志,就是人有意识。
知识产权意识,是人们对知识产权创造、保护、运用、管理,知识产权法律、知识产权战略、竞争、创新等基本观念和认识的主观能动反映。
(1)创新意识
创新是一个民族进步的灵魂,是国家兴旺发达的不竭动力,是一个国家竞争力的重要体现。创新要求让人们思想活跃、富于创造性和批判性、不因循守旧、敢为人先、标新立异。具备强烈的创新意识是前提,只有具备强烈的创新意识,才可能想前人之未所想,做前人之未所做,才会从事创新活动、产生创新成果、形成自主知识产权。创新包含技术创新和制度创新两层含义,知识产权制度本身就是创新的产物,它保护知识产权创造者的权益、激励创新热情、推动社会文明进步,其中著作权保护创造性作品,专利保护创新技术和产品,商标保护有识别性的标志。所以,创新是知识产权的前提和基础,没有创新就没有知识产权的产生,就没有相应的知识产权制度。培育创新意识是培育知识产权意识的前提。近来,我国企业自主创新意识也不断增强,自主创新能力得到提高,涌现出了海尔、联想、奇瑞、华为等一批自主创新能力强、拥有重点领域核心专利的骨干企业,但总体看来,我国企业的自主创新能力还有待继续提高。
(2)知识产权创造意识
创新要发挥应有的作用,需要知识产权作为保障。创新的目的就是要创造知识产权,在整个创新过程中,要以创造知识产权为先导,形成自主知识产权和自主品牌。不以创造自主知识产权和自主品牌的创新是漫无目的、无效的创新,就会成为无源之水、无本之木;知识产权制度可以保护创新成果,在知识产权制度的保障下,要将创新成果进行转化运用,使之产权化与商业化,在商业中获得价值回报后反哺创新活动。所以,知识产权既是自主创新的出发点,又是自主创新的落脚点;既是自主创新的基础,又是自主创新的衡量指标。
在知识产权领域,著作权、商业秘密权一旦创造成功就自动产生,其他智力创造成果则需要经过行政部门的授权才会转化为知识产权。这就需要人们应该具备知识产权创造意识,及时将创新成果进行申请、注册等法定程序转化为知识产权。但长期以来我国许多企业知识产权创造意识不够,我国目前还要大部分企业没有申请自己的专利、没有自己的商标。这种情况下,自然很难参与国际竞争。
(3)知识产权保护意识
知识产权一经产生就作为一种私权受到法律的保护,在全国科学技术大会上,温家宝总理指出“:没有知识产权保护,就不可都有自主创新。保护知识产权,不仅是树立我国国际信用、扩大国际合作的需要更是激励国内自主创新的需要。保护知识产权,就是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就是鼓励科技创新。”由此可见,知识产权的保护对于一个国家的发展具有重要的战略意义。各国在知识产权方法上都普遍实行行政保护和司法保护,但这两种均是公权力保护,如果社会公众不具备知识产权保护意识,知识产权得不到人们的尊重,光靠公权力保护是远远不够的。所以人们要从下面两个方面来培养知识产权保护意识。
①尊重知识产权的意识。是指尊重、不侵犯他人知识产权,保护他人知识产权的意识,人们对有形财产的侵权往往比较清楚,但对于无形知识产权的侵权没有概念,对无形知识产权的侵权行为和法律后果都缺乏认识,所以人们对知识产权保护意思自然就欠缺了。“窃书不算偷”这样的传统文化还在人们思想中根深蒂固,再加公民对知识产权这种无形财产,很难像有形财产那样有个直观的感觉,导致在日常生活中很多知识产权侵权行为都认为合法,甚至对政府知识产权司法与执法工作持怀疑态度。近年来我国加大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力度,知识产权行政执法水平不断提高,但由于人们尊重知识产权的意识还狠缺乏,知识产权侵权案件仍不断发生,盗版泛滥,假冒产品横行,知识产权侵权行为没有得到有效遏制。侵犯他人知识产权行为得不到遏制,这将会破坏创新机制,打击创新者创新激情和动力,形成一种你侵犯我、我侵犯你的相互侵犯恶性循环。因此应当培养尊重知识产权的意识,形成崇尚创新、尊重知识的观念。(www.daowen.com)
②知识产权的自我保护意识。是指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意识,因为知识产权客体具有无形性的特点,侵权手段也十分便捷,致使知识产权很容易受到侵犯,所以,人们要有知识产权自我防范意识,保护好自己的知识产权以防止他人侵犯。要及时申请专利、及时注册商标,企业要建立完善的知识产权管理制度和健全的知识产权机构。当自己的知识产权遭到他人侵害时,要敢于维权、勇于维权、及时维权。同时,当被他人诉诸侵权时也要积极应对,敢于抗辩。[1]
(4)知识产权运用意识
知识产权不单是保护智力成果的一种手段,作为无形资产更重要是一种竞争手段,只有通过商业应用,才能充分发挥知识产权资本价值的作用,如果仅仅只停留在保护阶段,一旦获得了自主知识产权就将其“束之高阁”,这样就不能充分发挥其市场效应,不能收回为获取知识产权而投入的研发成本。所以必须在保护好的前提下,将其应用到生产经营中去,或者通过许可交易的方式来获取利益。只有将知识产权释放,将其转化为生产力,才会带来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才能真正体现出知识产权的资本价值,才能为企业后续获得更多的知识产权提供强大支持。市场主体应该树立知识产权运用意识,保护好、利用好自己拥有的自主知识产权,增强企业核心竞争力,占领市场。
(5)知识产权管理意识
在知识产权开发、保护、运用整个过程中都需要对知识产权进行科学管理,否则难以发挥知识产权其价值与作用,在整个过程中如果某一环管理不善,会导致知识产权流失,不能充分发挥知识产权效能,给企业造成不必要的损失。但目前我国大多数企业没有知识产权管理制度、没有知识产权专门管理机构和人员,在企业管理活动中也未涉及知识产权方面,更谈不上制定企业知识产权战略了。培养知识产权管理意识,要完善我国知识产权行政管理体制,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要建立完善的知识产权管理制度、设立专门的知识产权管理机构、创设知识产权激励机制等。
(6)知识产权竞争意识
在经济全球化和知识经济时代,企业之间的激烈竞争焦点主要表现在知识产权和人才素质两个方面,企业创新成败和竞争胜负的关键取决于知识和人才。因为知识产权具有独占性,企业可以把技术创新优势转化为合法的市场垄断优势,获取合法的垄断利润。因此,高质量的知识产权是企业核心竞争力的关键因素,进而让企业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对于我国企业而言,运用知识产权参与国内外市场竞争意识还有所欠缺,在国内外市场竞争的过程中大多数企业往往处于被动局面,抢占不了市场份额,有的甚至被同行挤垮。所以,在加强技术创新的同时,必须增强知识产权竞争意识,只有创造和培育企业的自主知识产权优势,才能在竞争激烈的知识经济时代赢得主动地位,占领市场,取得强有力的竞争优势。
(7)知识产权法律意识
知识产权权利意识。知识产权的无形性让很多人忽视知识产权作为一种权利而存在。我国作为发展中国家,在生产技术上经历了一个由模仿到创新的阶段。而且在我国知识产权制度起步较晚,人们对知识产权的认知不足,甚至不知何为知识产权。我国很多企业把自己定位在“加工工厂”层次,往往只注重产品的加工,而没有注意到自己在加工产品的过程中使用了已经授权的专利技术。在模仿他人技术而侵权时,也没意识到自己在模仿的基础上所创造出的新技术和新品牌也是一种特有的知识产权,企业去相关行政部门申请专利和进行商标注册的主动性不强,很多企业负责人根本不知道这是一种权利。地板业三巨头之一的圣象公司发言人就曾讲过,现在已经普遍使用的地板连接部U型槽设计在很早以前就已经被中国企业应用于生产,但从来没有人想到过这种设计也是一项权利,所以根本不会想到去申请专利,因为被其他公司先申请了专利,现在还需缴纳高昂的专利使用费。相对而言,外国企业就具有很强的专利意识和商标意识,对自己研发的技术及时申请专利,将商标及时注册。中国企业正是因为缺乏权利意识,在模仿外国技术进行生产前没有充分了解其专利情况,同时也很少把自主创新技术申请专利,从而使企业失去其自身权利依据,导致对外贸易中知识产权纠纷频发的现状和屡屡败诉的恶果。
知识产权应诉意识。以337调查为例,其调查时间短、程序复杂,且应诉费用较高,我国很多涉案企业往往因为不了解调查程序和无法支付高额的律师费用而放弃应诉。从近年来美国对华337调查案件结果来看,2002—2006年,在涉及我出口产品的46起337调查中,有14起案件我国企业未应诉,其中8起被裁定侵权。我国很多企业对于337的认识不够,以为外国企业提出了审查要求,就是中国企业侵权了,因此对诉讼感到畏惧而不敢应诉,由此造成被判侵权,进而更加认为一旦面临着指控就是自己企业已经侵权了,这就造成了认识上的一个恶性循环。实际上,并不是被提请审查的中国企业就一定存在侵权行为并被裁定侵权。我们应该树立起正确的应诉意识,不应该放弃主张自己权利的机会,尽可能的保护自己的利益。如果不战而粟,只知道回避,则助长了外国企业诉讼气势,在起诉中获得不战而胜的巨大利益和市场,从而可能导致更多企业因为自身经济利益而非单纯的合法权益被侵犯而起诉中国企业。[2]
(8)知识产权战略意识
随着知识经济时代的到来,经济发展越来越离不开知识产权,知识产权是经济主体开拓市场、进行竞争的强有力武器,世界给各国已把知识产权作为竞争的核心资源,知识产权在竞争中的地位越来越高。为了抢占经济制高点,提高竞争力,发达国家纷纷制定自己的知识产权战略,美国从卡特总统时代就把知识产权略上升为国家战略,日本2002年7月颁布《日本知识产权战略大纲》,代替“科技立国战略”和“教育立国战略”。我国政府也于2008年6月制定《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说明我国政府意识到知识产权对经济发展的作用,也将知识产权上升到国家战略层面。但目前我国大部分企业仍然认识到知识产权对企业发展的强大作用,知识产权战略地位没有得到足够重视。因此,在实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的背景下,我国市场主体尤其是企业一定要树立知识产权战略意识,在当代日益激烈的国内外环境下,应深刻地认识到知识产权对企业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关系到企业生存和发展,绝不是可有可无;企业的知识产权问题也不在仅仅局限于‘保护’方面,还应延伸到‘经营’和‘战略’方面。”把知识产权上升到战略高度,将知识产权战略融入到企业的经营管理战略中去,增强企业的核心竞争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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