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认为,中国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始于清朝末年。”[4]在明清易代之时,开创于汉、唐,强盛于宋、元的传统天文学、数学已日渐衰落,这一时期是我国科技发展最缓慢的时期。在明嘉庆到清康、乾的三百年间,这一情况发生了微妙的变化,主要原因是当时的一些仁人志士针对我国科技落后的现状,提出“阐发西学要旨,表彰中华精华”和“西学中源”的救国之道。鸦片战争失败后,封建统治集团内部也兴起一股崇尚西学的洋务运动。在“师夷制夷”、“中体西用”的新政指导下,提出“器唯求新,道唯求旧”,出现了从重道轻器变为道器并重的新看法,首次把科技放在重要位置,于是,改革陈腐的科举制度,鼓励学习自然科学,加大“明算”一科的考试;薪水不惜从优的聘请外国科技人员,选派幼童出洋留学,积极刊行书籍,致使百日维新期间“奖赏士民著作新书及创新新法,制成新器,准其专利售卖”的奖励创新政策,成为当时支持变法维新的光绪皇帝的重要文化措施。“我国第一部保护发明创造的法规是1898年清朝光绪皇帝采纳维新派的主张,颁布的《振兴工艺给奖章程》;第一部商标法规是1902年清政府颁布的《商标注册试办章程》;第一部版权法规是清政府1910年颁布的《大清著作权律》。由于当时中国实行的封建君主专政制度,这些维护商品经济的法律不可能真正施行。”[5]应该指出,清末光绪首次颁布的我国知识产权的法规制度,也顺应了我国传统文化中的一些积极因素,如“明德知耻,尚礼守信”的道德观,包括孟子曾认为做人不能“背义取利,以利害义”以及“和而不同,求同存异”的“中体西用”的新思想都与知识产权文化中的“诚信守法”的理念息息相关。虽然,光绪皇帝和晚清政府颁发的知识产权制度由于历史原因未能实施,但是,知识产权制度与文化终于敲开了长期闭关锁国的大门,知识产权制度与文化终于开始在中国的土壤里移植与嫁接。民国时期由于军阀割据,战争不断,期间还发生了抗日战争,这些法规也只能是变相制订,而无法施行。(www.daowe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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