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知识产权理论在我国的研究与教育

知识产权理论在我国的研究与教育

时间:2023-08-13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知识产权是指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就其智力创造成果依法享有的专有权利。知识产权法是调整因智力创造活动所产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在此后的一百年内,世界上多数国家都相继建立了知识产权法律制度。首先,知识产权法学理论明确认定知识产权应属于无形财产权的范畴,它具有无形性质。在吴汉东等教授的有关著作中都有“知识产权是私权”的类似论述。

知识产权理论在我国的研究与教育

知识产权是指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就其智力创造成果依法享有的专有权利。知识产权是通过制度的安排,对人们的智力成果进行产权界定并使其商品化和产权化的学科,它规定和设定了人们与智力成果的关系。知识产权法是调整因智力创造活动所产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智力创新活动包括科技领域的技术创新活动、科技攻关活动;文化艺术领域的作品创作活动和文化艺术传播活动;经济领域的知识产权股份化、商品化和产权化,包括科技成果、文艺作品和各种商业可视性标志的转让与许可使用等活动。这些智力创造活动中产生的主要社会关系包括:

(1)调整知识产权申请人与国家主管机关的关系,以解决申请、审批问题。如:专利申请与审批、注册商标申请与审批、厂商名称的申请与审批等。

(2)调整知识产权人内部以及与知识产权有关的其他人之间的关系,以解决权利归属问题。如:合作创作和研究单位、共同发明人、职务成果与非职务成果的权利归属等。

(3)调整知识产权所有人与知识产权使用人之间的关系,以解决转让和许可使用、包括股份制改造、资产重组和产权收益等问题。如:专利权转让、专利申请权转让、专利实施许可、技术秘密转让、商标专用权转让、商标使用许可、著作权转让、著作权使用许可;技术入股、知识产权股份化、商品化、产权化等。

翻开史册,知识产权法见诸法律的历史大约有300年左右的时间,然而以法律的形式对智力成果的专有权进行保护,却起源于封建社会时期。我国早在宋代就对民间出版的书籍禁止他人翻刻榜文,对违反者“足版劈毁,断罪施刑”。“1236年英国国王亨利三世曾经赐给波尔多市一市民制作各种色布15年特权。继后英王爱德华三世又授予弗来明人约翰·肯特以织布染布的特权。”[1]15世纪在欧洲也有了以皇帝敕令或特别令状的形式给出版者以印制特许权。然而,这种封建社会对知识产权的法律保护仅仅是将其当作一种“特权”,并非现代意义上的具有民事权利性质的知识产权,这只是知识产权的萌芽而已。

知识产权法律制度是随着文艺复兴工业革命即近代科技革命等一系列历史性的变革,在资本主义早期阶段产生的。在早期的资本主义条件下,知识产权作为一种特定的无形财产权受到法律的确认和保护。智力成果日益商品化并可以自由转让,作为私有财产,也适应了“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的法律原则,给予智力成果的创造者以人身权和财产权,从而使封建时代的“特权”转变为近代和现代意义上的知识产权。随着西方资本主义制度的确立,商品经济和近代科学技术的快速发展,17世纪以来,西方主要资本主义国家开始了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的创建活动。在此后的一百年内,世界上多数国家都相继建立了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由此可见,保护知识产权权利人的合法权利,鼓励技术创新和发明创造,是知识产权制度立法的初衷和宗旨。

当今世界科学技术突飞猛进,知识经济初见端倪,科技成果的知识财产在经济竞争中急剧升值,当代知识产权是一个外延在扩展、内涵在深化的发展概念。(www.daowen.com)

首先,知识产权法学理论明确认定知识产权应属于无形财产权的范畴,它具有无形性质。传统的民法理论将财产划分为有形财产和无形财产两部分。吴汉东、胡开忠教授则认为财产权体系包含三个部分:有形财产权、无形财产权和其他财产权。“其具体内容分别是:有形财产权以所有权为核心,无形财产权以知识产权为主体,其他财产权以债权、继承权等为内容”。[2]从无形财产和有形财产来看,有形财产指人们可以通过感觉器官感知的具有一定形状和体积、占有一定空间的物体。如机器、设备、建筑物、厂房以及生活用品等。无形财产是指不具有某种实物形态,而具有资产使用价值的某种特定权利,是一种可以通过其转化为物质表现形式的精神财富。如版权不是有形财产,但可以转化为书刊,书刊却是有形财产;专利权不是有形财产,但专利产品是有形财产;技术设计图纸、工艺流程图纸不是有形财产,但技术产品和工艺生产线则是有形财产。因此,知识产权所表现的智力成果和知识财产可以通过推广、应用和转化,形成直接的、现实的生产力即有形财产。

其二,知识产权又具有私权性质,它依法保护知识产权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具有限制他人擅自使用权利人的智力成果,保护权利人即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代表人的利益的作用,也就是说知识产权不是公权利,是权利人的私权利。“私权是与公权相对应的一个概念,它所指的就是市民权——自然人和法人的各种民事权利。”[3]TRIPs协定在其前言中就明确要求各缔约方承认知识产权是私权。在吴汉东等教授的有关著作中都有“知识产权是私权”的类似论述。“任何私权,都受法律平等保护,具有不可侵犯性,非依法律程序不受剥夺和限制。”[4]因此,知识产权的产生、行使和保护是以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与财产关系的民事法律制度为基础的。

其三,知识产权还具有法权性质。在法治社会中,任何权利都是法律所赋予的。知识产权所有人要想对其智力成果行使占有(控制)、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必须经过法律的直接确认才能实现。如:专利的申请与审批、注册商标的申请与审批、厂商名称的登记与审批等。我国著作权实行自动产生原则,这个原则也是法律作出的规定。而有的国家如美国曾对版权取得实行版权登记制度,这是当时美国法律直接确认的取得版权的规定。此外,知识产权法律制度还规定,当权利人滥用权利或权利人权利与社会公共利益发生矛盾的情形下,法律则规定了对权利人的权利进行必要的限制,即私权利受到公权利的法律限制,包括强制许可以及时间性和地域性的限制等。

知识产权教育的首要任务就是学习和传授知识产权法学知识,使大、中、小学生和其他社会主体熟悉和了解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的基本法律规范,充分认识知识产权价值和使用价值,知识产权的性质、范围和特征,知识产权的取得、转让和许可使用,知识产权的限制与竞争,知识产权战略与科技经济社会发展等。

由于知识产权是一种跨越科学技术、经济、文化和法律领域的精神财富,它和科学技术、文学艺术、经济和管理学等方面的知识密切相关,从而使知识产权教育具有交叉学科教育的特点。如:美国法学院就只招已具有其他学科学士学位的学生,即只开展“二学位”教育,力图培养法学特别是知识产权法学的复合性人才。

通过知识产权教育可以让人们获得知识产权认知,具备知识产权意识,从而产生和形成知识产权文化。知识产权教育决定知识产权文化的发展路径和内容,同时,知识产权文化的传播和弘扬,也必须依靠有效的知识产权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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