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在很长一段历史时期内是没有民事诉讼法的,法院常年奉行的是马锡五审判方式:“依靠群众,调查研究,调解为主,就地解决。”1982年在借鉴苏联司法制度的基础上,我国才制定出第一部《民事诉讼法(试行)》,后虽历经多次修订,如今施行的民事诉讼法在条文上已大相径庭,但条文背后的司法理念仍强烈体现出苏联独有的超级职权主义。
一个突出的司法理念是由官方垄断事实调查的全过程。诉讼程序的事实调查程序受到严格管制,由私人推进的事实调查总被怀疑受到个人利益的“污染”:当事人聘请的律师极少展开独立的调查活动,即使我国民诉法赋予了他们这样的权利;同样的,当事人也极少以个人名义聘请专家证人,事实上专家是被视作法院的官方助手,他们的意见,无论是正式报告还是非正式的私下询问,与当事人意见相比,在法官形成心证的过程中都更具影响力;当事人庭下达成的协议也往往被认为不可靠,诉讼进程中的任何妥协必须经承办法官如实记录后予以认可,即使撤诉还要申请官方出具裁定书,以上这些情形的共同点是:凡是官方不在场,当事人私自进行的活动都是不被允许的,因为这些活动无法验证,也就不能被整合进科层制的卷宗材料中去。(www.daowen.com)
当事人的私人行动不被信任,这种司法理念发展到极致就是我国长期采取的“纠问式开庭”。在这种庭审方式下,审理案件重心在于调查真相,法官包办代替了全部举证活动:直接向当事人调查搜集证据,并致力于在每个民事案件中还原真相,只有当法官对案件来龙去脉已经形成较确凿的自信时,才会宣布开庭,显然,此时的庭审不过是满足程序的要求。当事人在庭上无需针锋相对的质证,只需在法官的指挥下按部就班地走完庭审的流程即可,此时诉讼的中心不是庭审,而是庭外由法官主持的调查、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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