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中国法律近代转型的主要标志是中国传统的中华法系的解除和大陆法系在中国的开始确立。”[13]随着大陆法系司法制度的引入,“普通法和大陆法诉讼程序的另一个区别被认为是前者偏爱法庭内证言,而后者偏爱书面证据”[14]。当大陆法系重视书面证据的司法理念一并传入,且与我国科层制的法院架构互为强化时,体现在民事诉讼上就是案卷至上,民事审判极度依赖案卷,甚至“案卷中没有的东西就不存在”。
“中国法律近代转型的主要标志是中国传统的中华法系的解除和大陆法系在中国的开始确立。”[13]随着大陆法系司法制度的引入,“普通法和大陆法诉讼程序的另一个区别被认为是前者偏爱法庭内证言(口头形式),而后者偏爱书面证据(书面形式)”[14]。当大陆法系重视书面证据的司法理念一并传入,且与我国科层制的法院架构互为强化时,体现在民事诉讼上就是案卷至上,民事审判极度依赖案卷,甚至“案卷中没有的东西就不存在”(Quod non est in actis non est in mundo)。
如前所述,法院内部权力运行按审委会—审判庭—合议庭—承办法官的序列单向流动,权力的垂直分层必然同时伴随着权力的分化,即每一层级的权力主体具有符合其身份的、限定于特定范围的处理权力。如对案件处理意见有分歧,当前层级无权通过协商自行解决,必须将争议事项提交到上一个层级,直至顶层。诉讼案卷就是这种与逐级层报相适应的汇报机制。(www.daowen.com)
随着诉讼的不断推进,庭审上已核查的事实、尚未澄清的疑点、有待决策的法条适用,与亲身参与庭审的法官心证、各层级的分歧意见,逐渐被浓缩成标准化汇报材料,供上级决策。为确保处理意见得到上级支持,卷宗被精心“裁剪”,下级精心发展了一套标准化的事实汇报机制,确保如同不断扩展支流的河流一样,直至审委会串联起全部的卷宗,重新审视。在这个卷宗之链条里,原本应以庭审为中心的审判程序,被异化成以卷宗为中心的权力流动。显然,庭审不过是这条汹涌澎湃的河流的漩涡:无法阻止诉讼进程总是沿着卷宗逆向奔涌而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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