概念是讨论的起点。厘清“审判中心主义”和“庭审中心主义”这两个概念有利于更好地把握本次司法改革的精神实质,科学合理地界定民事诉讼改革目标的真实面相。
庭审中心主义作为对诉讼制度的一种理论阐述,是指“审判案件以庭审为中心,事实证据调查在法庭,定罪量刑辩论在法庭,裁判结果形成于法庭,全面落实直接言词原则、严格执行非法证据排除制度”[6]。审判中心主义则是学理概括,即“整个诉讼制度的建构和诉讼活动的展开围绕审判进行”[7]。从语义来看,审判中心主义囊括了庭审中心主义的内容。实质上,两者都是在新一轮司法改革中重提的民事司法理念,都是为解决长期以来司法权威未能树立、司法公信力不足、更好完善民事审判制度的难题。区别是:(1)关注范围不同:庭审中心主义要求未经庭审的证据不予采纳、案件事实不予认证、裁判结果不予认可;审判中心主义则是将审判置于民事诉讼过程的中心地位,审判前立案准备、审判后案件评议都应围绕审判本身,关注范围更广。(2)对民事诉讼影响程度不同:庭审中心主义突出庭审的实质作用,以法官亲历审判作为建立心证的唯一渠道,主要影响审判程序;审判中心主义则要求在民事诉讼全程序中凸显审判程序的中心地位,对民事诉讼的立案、庭审、评议均会产生重大影响。(3)实现效果不同:庭审中心主义强调证在法庭、辩在法庭、释在法庭、判在法庭,审判以庭审为中心,而不是以庭前阅卷、庭后评议为中心,其实现效果亦聚焦于法庭本身,属民事审判程序的内部问题;审判中心主义解决的是在民事审判流程中应该以审判为中心的问题,其实现效果扩展于法庭之外的庭前立案、庭后评议,属民事审判程序的外部问题。综上,虽然审判中心主义与庭审中心主义在制度功能上存在较多重合之处,如程序保障、价值追求、公信力提升等,但前者更注重以公正庭审实现民事诉讼的价值;后者更偏向于法官在法庭上的独立审判,主观色彩更浓。(www.daowe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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