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分析民事庭审中心主义制约因素的视角

分析民事庭审中心主义制约因素的视角

时间:2023-08-13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在民事诉讼中,庭审作为法院行使审判权、当事人行使诉权的最集中展现,其主要任务是“当事人双方能够充分行使主张和抗辩的权利,对当事人提出证据予以质证,明确当事人之间的争议,查明案件事实,明确权利义务关系,并最终作出裁判”。

分析民事庭审中心主义制约因素的视角

李兰图[1]

摘 要:在民事诉讼中,庭审中心主义与审判中心主义是相互交叉但各有侧重的不同概念,对我国民事诉讼领域改革而言,更贴切的表述应为庭审中心主义。受大陆法系卷宗至上主义、苏联超级职权主义及本土传统司法文化的制约,我国民事诉讼中庭审日益呈现空心化、虚置化特征。本文认为,与引进民事诉讼制度相比,更重要的是在司法理念层面实现现代诉讼观念的变革,并融入以庭审为中心的民事诉讼结构中,这样将来才能真正建立起以庭审为中心的民事审判制度。

关键词:庭审中心主义;司法理念;民事审判制度

引 言

庭审之于法官,如同手术台之于外科医生,三尺讲台之于教师。在民事诉讼中,庭审作为法院行使审判权、当事人行使诉权的最集中展现,其主要任务是“当事人双方能够充分行使主张和抗辩的权利,对当事人提出证据予以质证,明确当事人之间的争议,查明案件事实,明确权利义务关系,并最终作出裁判”。[2]在法庭上解决民事纠纷,本应是遵循司法规律、维护合法权益、实现司法公正最基本、最起码的保障,遗憾的是,长期以来受大陆法系卷宗化倾向、苏联超职权主义及本土传统司法文化等多方面司法理念的影响,民事法官无法在庭审程序中完成对案件事实的认定、证据的审查判断以及争议纠纷的解决,庭审在民事诉讼过程中无法发挥实质性作用,并未成为决定诉讼结果的中心环节,而沦为一种可有可无的纯形式性的“走过场”。(www.daowen.com)

为进一步提升司法公信力,在新一轮司法体制改革中,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明确提出要“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作为我国今后司法体制改革的纲领性文件。最高人民法院在《人民法院第四个五年改革纲要(2014—2018)》(以下简称“四五纲要”)中将其细化分解为全面贯彻证据裁判原则、强化人权司法保障机制等七方面内容,其中,民事领域的改革仍然集中在证据制度和以庭审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方面。

值得注意的是,在学术界,审判中心主义是否适用民事诉讼领域,即以审判为中心是否应当成为民事诉讼的改革目标还有争议。张建伟教授认为,“诉讼要不要以审判为中心,是刑事公诉领域才需要探讨的问题,也只有在这个领域进行探讨才有实质意义”[3];龙宗智教授认为,“‘以审判为中心’是一个刑事诉讼命题。因为在民事、行政诉讼中,审判的中心地位不言而喻”[4]。但王韶华教授认为,“对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的认识不应局限于它适用于哪一类诉讼,而应该将其置于更深刻的高度和更广阔的背景下予以解读,惟有如此,方能凸显此项改革的意义和价值”[5]

本文认为,审判中心主义是否应当成为民事诉讼的改革目标之所以存在分歧,一个重要的原因是没有准确区分“审判中心主义”和“庭审中心主义”这两个既有联系,更有区别的概念。审判中心主义完全可以适用于民事诉讼领域,但从民事审判的诉讼构造、审判权运作及实践特征来看,我国民事诉讼领域的改革目标更贴切的表述还是“庭审中心主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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