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实益均衡的升级:个体与国家实益的取舍

实益均衡的升级:个体与国家实益的取舍

时间:2023-08-13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虽说“实益均衡”属于中华民族法律文化的一个基本意识范畴,但在奉行宗法合一的传统社会,国家本位意识占主导地位,当个人实益遇到国家实益或者国家权威代表的实益时,必须选择让位于后者。被称为“民国官吏贪腐第一案”的王治馨卖官案恰恰佐证了这一升级表现。

实益均衡的升级:个体与国家实益的取舍

虽说“实益均衡”属于中华民族法律文化的一个基本意识范畴,但在奉行宗法合一的传统社会,国家本位意识占主导地位,当个人实益遇到国家实益或者国家权威代表的实益时,必须选择让位于后者。国家本位的意识辐射到司法层面,便形成了国家主义司法观,其“主要表现是以权力为本位的国家至上主义”。[20]因此,一旦大理院所受理的案件涉及国家政治权力而超脱大理院自身的控制范围, “实益均衡”理念便被升级适用,此时法官所考虑的不再是各方当事人的实益是否处于均衡状态的问题,而是如何巧妙地结合背后国家政治权力的需要,对个体实益与国家实益进行均衡。

被称为“民国官吏贪腐第一案”的王治馨卖官案恰恰佐证了这一升级表现。1914年6月,时任正蓝旗汉军副都统的王治馨因在任顺天府尹期间卖官而被捕。同年10月21日大理院宣告判决[21],认定了王治馨犯赃及诈欺取财的行为,王治馨即于23日上午被处决。单从本案主犯王治馨的犯罪行为而言,其破坏的实益(坐赃五百元及任官秩序)实不至于以剥夺生命来进行报应,且适用死刑的依据《官吏犯赃治罪条例》更是颁行于王治馨案发之后,故大理院最终的判决并未遵循“实益均衡”的理念。究其原因,则莫过于存在其他不可控的因素:其一,在1913年国民党追悼宋教仁时,王治馨的发言激怒袁世凯,“袁以此剪呈报纸与余(张国淦)阅,言据报载如此,措词太不检点,王治馨可恶,赵总理何以任其乱说,说后若无事然,并不声明更正,词色甚厉”[22]。其二,袁世凯正欲巩固统治秩序,故“力图借助王案来整饬吏治,加强对地方的控制”[23]。正如《申报》记者所评:“按法王治馨者,皆当枪毙也。然而今之枪毙王治馨恐犹杀一儆百之旧法也。恐为一时整饬吏治之表记,而非按例依法之常典也。”[24]在此情况下,个人实益必须让位于统治者的需求与国家利益,甚至完全牺牲个人实益以达到“杀鸡儆猴”的实际效果。(www.daowen.com)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

我要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