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民事诉讼领域的表现:权利义务相一致

民事诉讼领域的表现:权利义务相一致

时间:2023-08-13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在民事审判领域,“实益均衡”理念表现为“权利义务相一致”,“实益”被换算成权利与义务对冲后的剩余,只有二者相一致才能实现最终结果上的均衡。权利义务的不一致无法满足法官内心用来判断公正的“实益均衡”标准,进而法官会选择调整不一致的状态或保护另一种处于均衡的状态。

民事诉讼领域的表现:权利义务相一致

在民事审判领域,“实益均衡”理念表现为“权利义务相一致”,“实益”被换算成权利与义务对冲后的剩余,只有二者相一致才能实现最终结果上的均衡。且其并不强求表层形式上的权利与义务,而是要求“人们必须根据义务(付出的实益)来获得权利(补偿实益),甚至在继承关系这种绝难强求‘权利义务一致’的地方,也要求‘生养死葬’与继承权统一”[15]

不动产先买权的民事判例为例。民国二年至民国九年间,由于新旧法律更迭的需要,大理院对传统不动产先买权进行了被动调整,而是否符合实益均衡则成为该类民间习惯法是否具有效力的关键性因素。对于符合“实益均衡”理念的,包括承典人、承佃人、垦户、受兑垦地人、长期租户等主体的先买权依旧有效;而凡是破坏买卖双方实益均衡状态或不具备实益基础的习惯法均被否定,亲邻先买权、短期租户先买权即属于该类。承典人、承佃人、垦户、受兑垦地人、长期租户等主体均已与不动产建立了时间与空间维度上的双重联系,不动产的实际使用权归属这部分人的控制,故其享有先买权既是对他们历史奉献和现有不动产状态的支持,亦有利于节省交易成本,权利义务得到了统一考量。至于亲邻先买权在近代社会已经不具有施行基础[16],亲邻既没有实质付出,便不应享有优先权利,且会打破买者与卖者之间本已形成的实益均衡状态。而短期租户对不动产的使用时间较短,其付出的短期成本不足以支撑其享受购买上的优先权利。大理院认为这类先买权习惯“不仅限制所有权之处分作用,即于经济之流通与地方之发达均不无障碍。为公共之秩序及利益计,断难与以法之效力”[17]。(www.daowen.com)

可见,大理院推事在裁断传统不动产先买权的习惯法效力时,通常会考虑权利主体的付出是否足以支撑其获得相应的权利,当这种支撑关系失调而发生倾斜时,该习惯法的效力则被否定。权利义务的不一致无法满足法官内心用来判断公正的“实益均衡”标准,进而法官会选择调整不一致的状态或保护另一种处于均衡的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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