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中国司法文明:实益均衡界定

中国司法文明:实益均衡界定

时间:2023-08-13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关于“实益均衡”理念的界定可从两个层面进行。“实益均衡”并不强调形式上和机会上的平等,着重于实质上的平等;西方法理中的平等则注重形式,追求商品经济社会中的个体独立。“实益均衡”所考量的因素涉及社会秩序、天理、人情等诸多方面;西方法理则相对简单,考量的主要是法律事实。因此,中国式的“实益均衡”不能与西方法理中的自然正义相混同。

中国司法文明:实益均衡界定

关于“实益均衡”理念的界定可从两个层面进行。从宏观层面而言,“实益均衡”理念属于中华民族法律文化的一个基本意识范畴,“所要求的行为目的,是社会成员在实益上的‘均贫富’和‘等贵贱’,不强调获得财产的权利在形式和机会上的平等。这种意识源于中华民族的历史和‘人造环境’,即家内成员按需分配、大体平等的利益分配关系”。[8]当这种意识升华为法律文化层级的指令规则之后,无形之中便要求社会各个层面的行为普遍遵循实益均衡。

细化到微观的司法层面,“实益均衡”理念则表现为一种法益评价倾向,行为模式上要求“把法律事实社会化、实益化、复杂化,力求在整体、综合的比较上”[9],保障各方当事人的实际利益处于相对平衡的状态。司法实践向来重视对这一意识的广泛运用,传统司法、近代司法乃至当代司法概莫能外。尤其在民初司法转型过程中,传统司法理念或废弃或变迁,新型司法理念尚未完全形成,“实益均衡”这一植根于中国本土文化又与西方法理在某种程度上相契合的理念,获得了得天独厚的适用环境。法官在该理念的指引下,力图在审判过程中均衡考量各方实益,从而确保判决上的实体公正。(www.daowen.com)

当然,虽说在某种程度上与西方法理相契合,如表象上均追求平等正义,但“实益均衡”理念毕竟生长形成于中国本土文化土壤,与西方法理有着明显的区别。其一,关于平等。“实益均衡”并不强调形式上和机会上的平等,着重于实质上的平等;西方法理中的平等则注重形式,追求商品经济社会中的个体独立。其二,关于实现方式。 “实益均衡”取决于清官权断,必须依靠清正廉明的官吏运用手中权力来巧妙实现;西方法理中的正义实现则十分依赖于司法程序,主张程序正义。其三,关于考量的因素。 “实益均衡”所考量的因素涉及社会秩序、天理、人情等诸多方面;西方法理则相对简单,考量的主要是法律事实。因此,中国式的“实益均衡”不能与西方法理中的自然正义相混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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