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中国传统司法:保甲制度中地保的职能与传统因素的保留

中国传统司法:保甲制度中地保的职能与传统因素的保留

时间:2023-08-13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传统司法中的一部分因素仍在司法中体现并发挥作用,以保甲制度中地保在刑事司法实践中的职能为例:在传统法律文化中,乡约、地保作为地方司法秩序的一环,承担着协助州县官维护社会秩序的职能。[29]乡土社会结构的保持,直接导致地方权力结构、民众的传统法律意识、熟人社会的秩序特质延续,决定了中国法律近代化过程中传统因素的留存。

中国传统司法:保甲制度中地保的职能与传统因素的保留

这一历史时期,虽然法律近代化的脚步逐渐向前迈进,但是由于经济基础、社会结构并未发生根本性变革,又因战争导致政局动荡不堪,司法在曲折的变革过程中出现革新与保守并存的局面。传统司法中的一部分因素仍在司法中体现并发挥作用,以保甲制度中地保在刑事司法实践中的职能为例:在传统法律文化中,乡约、地保作为地方司法秩序的一环,承担着协助州县官维护社会秩序的职能。辛亥革命前后,保甲制度被批判为“封建专制统治工具”而被抛弃,直到20世纪30年代因国民党政府重新推行而复兴。保甲制度重新施行的直接原因是国民党政府的政治需要以及地方自治在中国的推行成效不明显,根本原因则是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仍占主体地位,经济基础没有发生根本性改变,传统社会结构依然牢固。[22]保甲制度重新推行之后,保甲人员的职能虽然与清代大为不同,但是仍然承担着维护社会秩序、协助司法的职责。[23]先以一则强制执行公文程式为例:

江苏昊县地方法院训令第 号

令书记官

为令行事案据 与 涉讼一案业经饬吏执行债务人迄未履行债务殊属不合合行令仰该员率吏 前往会同该管警保到场将 所有实施查封交该图地保看管取具看管切结一面协同鉴定人核实估价取具鉴定书结一并带院呈报核办此令。

计发布告 纸 印封 条(www.daowen.com)

中华民国 年 月 日

院 长[24]

这则公文程式清晰地表明了地保有协助地方司法人员看管查封物品的职责,并且法院也依赖他们的这一职责来进行司法活动、社会管理。此外,在刑事司法实践中,许多案例也明确记载了地保在司法中的职责履行情况,表明其在司法实践中发挥了一定的作用。例如一起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案中记载:“李云生右目现已失明,经该处地保知悉其事,报告该管公安分局拘获李云桂呈解吴县公安局,函送到院检察官验明。”[25]另一起妨害公务案记载:“同月十四日原吏张怀林复令同该管巡警陈义徐东良、地保董阿荣,前往该处实施查封。”[26]再看一起盗匪行劫伤人致死案中的记载:“本案发觉之后,陈锡逃去,曾经检察官扣留其船,交地保倪容江看管。”[27]

由此可见,这一时期,地保在刑事司法中的职责又回到了传统法律文化的语境之中。法官仍然将地方秩序维持义务的一部分归于地保,将其作为官与民之间的缓冲与中介,纳入地方法律秩序之中。在大部分地区,基层社会仍是血缘与地缘相融合的人情社会,官员、保甲人员是基层社会传统权力结构的组成部分,此时的社会结构仍然没有发生根本性的转变。而这种社会结构也被称为乡土社会结构, “按照法学家们的分析,这是一种‘熟人社会关系’在法律文化中的表现”。[28]法学家们认为,正是由于这种结构状态,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与西方明显不同,而具有中国特色[29]乡土社会结构的保持,直接导致地方权力结构、民众的传统法律意识、熟人社会的秩序特质延续,决定了中国法律近代化过程中传统因素的留存。然而,保甲制度作为军事性质的地方管理制度,并不利于法制近代化发展,对司法文明的近代化变革也造成了一定的阻碍。杜赞奇甚至认为地保在民国时期,最终蜕变为“赢利型经纪”。[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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