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中国司法文明:优遇之外的特殊情况

中国司法文明:优遇之外的特殊情况

时间:2023-08-13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而导致司法官员不加优遇的直接原因是该生员“竟敢坐差役酿命之罪,而隐然加本县纵差之名”,俨然意图控告知县渎职,放纵衙门差役害死人命的重罪,属于民告官的范畴,会直接影响地方官员的司法权威、声誉和仕途,只有加以重责,才能对辖区内其他士人和百姓予以警告,杜绝此类情形反复发生。显然,司法官员重判的原因有三,其一告讦,教唆诬告他人,其二以士人身份行诬告之事,其三诬告的罪名为“调奸服亲”之重罪。

中国司法文明:优遇之外的特殊情况

纵观清代数类判例集,似乎正如左立治人所指出的,在司法裁判中犯罪士人不仅没有获得法律以外的特别优遇,在某些情形下反而被加重处罚,国家立法所赋予的权利竟得不到实现,如在《刑案汇览三编(一)》中有一案:

生员揽纳钱粮漕书钱折价

生员李逊收受李梅钱文,代为纳粮,希图渔利。……应将李逊褫革生员,依诓骗窃倒一两以上律杖七十。该生身列宫墙乃敢包漕代纳,殊属玩法,应枷号一个月,在该仓门首示众,满日折责发落,仍依律照揽纳钱粮着落赴仓纳足,并在该犯名下照所纳数追罚一半入官。[26]

此案中,具备士人身份的犯罪生员李逊不但被褫夺了功名,而且在依律纳足钱粮的法定刑之外被判处了枷号一个月示众,照所纳钱粮半数罚款的加重刑。加重处罚的原因则是该生员“身列宫墙乃敢包漕代纳”,“殊属玩法”。司法官员不仅没有因为士人身份而对该生进行法律本来规定有的优遇,更是默认具备士人身份理应有更高的道德水平,如若作奸犯科,则较之平民百姓应当加等处罚。

清代《樊山判牍》中也有一案:

批生员梁培麟等呈词

据呈单魏氏首子不孝,系数疯狂发迷所至,如果属实,该氏生前首告之初,尔等不来案分晰,直待死无对证之后。……尔等窥单魏氏已死,竟敢坐差役酿命之罪,而隐然加本县纵差之名。似此胆大糊涂,而且事不干己,出头妄禀,此等秀才童生,均属名教罪人,着一并管押待质所……讯明该生有无受贿庇纵情事,分别责惩,以儆狂谬此饬。[27]

此案中,司法官员直接用了“名教罪人”来形容犯罪士人,可见对其厌恶之深。而导致司法官员不加优遇的直接原因是该生员“竟敢坐差役酿命之罪,而隐然加本县纵差之名”,俨然意图控告知县渎职,放纵衙门差役害死人命的重罪,属于民告官范畴,会直接影响地方官员的司法权威、声誉和仕途,只有加以重责,才能对辖区内其他士人和百姓予以警告,杜绝此类情形反复发生。

《刑案汇览三编》中也有类似判例:

生员教唆诬告调奸服亲

河抚咨:生员王方行挟嫌教唆韩振指告大功服弟韩苏向伊妻韩朱氏调奸未成,冀图讹诈,如果得实,韩苏应照调奸大功兄妻未成,罪应拟徒。今讯系虚诬,应以教唆为首,王方行罪应满流,该犯身系生员,罔顾名义,较之代人打帮作证者情节尤重,应加一等,发附近充军。(道光四年案)[28]

此案中,生员王方行教唆韩振诬告他人调奸服亲,被认为是首犯,又因为士人身份,有干纲常名教,逆背人伦道德,罪加一等判处。显然,司法官员重判的原因有三,其一告讦,教唆诬告他人,其二以士人身份行诬告之事,其三诬告的罪名为“调奸服亲”之重罪。本来根据清律“教唆词讼诬告人者,与诬告人同罪”,但司法官员认为士人身份是加重情节,因此在满流之上加一等处罚,“发附近充军”。(www.daowen.com)

又有一案:

大员子弟干预讼事写信嘱托

湖广司奏:已革贡生周汝桢因本籍士民互殴案件,即私自寄信,于承差回省之便托带,交在籍之给事中嘱令探听公事,复于信面注写托交已革湘潭县公馆转寄等情。查该革生系大员子弟,不知安分读书,以绅衿交结地方官,殊属藐法。将周汝桢依民人附合结党,妄预官府之事者,杖一百例上加一等,拟杖六十,徒一年。(嘉庆二十四年案)[29]

此案中司法官员认定的加重情节是该生本“系大员子弟”,“以绅衿交结地方官”,实际上就是依仗家世门阀背景和士人身份意图结党,而且妄论官府之事。历朝历代的中国政府都极为忌惮官员结党营私,作为“准官员”的士人也在禁止之列,既然尚未入仕,就应当一心读书,而不能营织党羽妄议国事。结党带来的最大隐患是对皇帝集权统治造成了危害,对此雍正皇帝曾作“御制朋党论”:臣乃敢溺私心、树朋党、各徇其好恶以为是非。至使人君惩偏听之生奸。谓反不如独见之公也。朋党之罪,可胜诛乎。[30]

除了民告官、告讦(诬告)、结党,士人越讼或者引起越讼的严重后果也是司法官员对其从重处罚的原因。如《刑案汇览三编》中有一案:

生员好讼多事斥革按律发落

东抚奏:钜野县民李其言京控县书李振甲等偷盗仓米,浮收漕粮,隐匿准借粮种仓谷誊黄,伊父李应昌因控案拖毙等情一案。……朱芹昌听从李应昌赴县妄控,亦属不合,应与多言肇衅之傅焯均照不应重律杖八十,俱系生员,照例纳赎。……二十年六月二十四日奉上谕:陈预奏审拟民人李其言控案一折……系因生员傅焯声言李振甲等如非偷米,何必连夜搬运,次日又向生员朱芹昌告述,李应昌、朱芹昌先后具呈赴控……其子李其言复控诉不休,是傅焯多言肇衅,朱芹昌轻听妄控,均属不安本分,有玷学校,该抚将傅焯、朱芹昌拟以杖责,照例纳赎,未免轻纵,傅焯、朱芹昌俱着斥革,按律发落,嗣后生员不守学规,好讼多事者,均照此案办理,余依议。钦此。已纂例载赎刑条。[31]

此案中生员朱芹昌好讼多事“有玷学校”,引发李其言越讼京控的严重后果,地方巡抚拟判“照不应重律杖八十,俱系生员,照例纳赎”,却被中央裁判机关驳回,予以“俱着斥革,按律发落,嗣后生员不守学规,好讼多事者,均照此案办理”的加重处罚。

虽然嘉庆皇帝曾下令受理全部的京控案件,但是绕过法定司法管辖层级,越讼特别是京控是破坏司法审判体系,导致司法秩序混乱,可能引发消极的社会舆论,危及稳定统治的严重违法行为。 《大清律例》卷30《刑律·诉讼·越讼》规定:“凡军民词讼,皆须自下而上陈告,若越本管官司,辄赴上司称诉者,〔即实亦〕笞五十,〔须本管官司不受理,或受理而亏枉者,方赴上司陈告〕”所附条例第12条: “凡生员越关赴京,在各衙门谎捏控告,或跪牌并奏渎者,将所告事件不准,仍革去生员,杖一百。”[32]

由以上四个具有典型代表性的案件可以看出,民告官、告讦(诬告)、结党和越讼京控,无一不是侵害地方政府权威,破坏统治秩序,可能威胁封建皇权稳定的严重案件。对于此类案件,统治者不能有丝毫姑息,否则不仅伤及地方风化、政府官员的官箴仕途,而且极有可能在士人群体中造成极大的负面影响,引发层出不穷的类似案件,因此在这类案件的裁判中,不仅不会因为士人身份对犯罪者加以优遇,反而要从重论处,以儆效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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